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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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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種刑罰。古代刑法分輕重五等,即為墨、劓、剕、宮、大辟。隋以後改笞、杖、徒、流、死為五辟。《石點頭.卷一二.侯官縣烈女殲仇》:「九閽誰控,五辟奚寬。」
下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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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泛指微賤而卑下的地位。《管子.輕重己》:「處里為下陳,處師為下通,謂之役。」《資治通鑑.卷二三○.唐紀四十六.德宗興元元年》:「贄極言杞姦邪致亂,上雖貌從,心頗不悅,故劉從一、姜公輔皆自下陳登用,贄恩遇雖隆,未得為相。」
折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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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價值,以等價之一物抵他物。《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則變而取之,使其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群眾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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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在聚集時所產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徵為較缺乏理性、情緒高漲且易受煽動。如:「群眾心理很難掌握,所以群眾運動有時容易失控。」
八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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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辟(對宗室之親)、議故之辟(對王之故舊)、議賢之辟(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辟(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辟(對有功勛之人)、議貴之辟(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辟(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辟(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唐.賈公彥.疏:「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
開元通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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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錢幣。高祖武德四年鑄。《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武德四年,鑄『開元通寶』,徑八分,重二銖四參,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大小之中,其文以八分、篆、隸三體。」
時移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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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更替,社會習俗也隨之改變。三國魏.嵇康〈卜疑〉:「時移俗易,好貴慕名,臧文不讓位于柳季,公孫不歸美于董生,賈誼一當于明主,絳灌作色而揚聲。」《宋書.卷七五.顏竣傳》:「及時移俗易,則通變適用,是以周、漢俶遷,隨世輕重。」
軒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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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指輕車。輖,大而重的車子。軒輖比喻輕重。《儀禮.既夕禮》:「志矢一乘,軒輖中。」
音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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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的強弱程度。參見「音強」條。
等閒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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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無足輕重的人。《三國演義》第六一回:「孫權非等閒人物,紅日之應,久後必為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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