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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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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時用作抵押的物品。如:「有不動產當抵押品,比較容易向銀行貸款。」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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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直接管領特定物的財產權。如《民法物權編》規定之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等均屬物權。
定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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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
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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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購置不動產而向政府登記時所納的稅賦。以契約所載價格為標準,按單一稅率課徵。依契稅條例規定,凡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等,而取得所有權的人,均應繳納契稅。[例]他最近買了一棟房子,並繳了一筆為數不小的契稅。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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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對特種憑證,以貼用政府特製的印花稅票,所課徵的租稅。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營業發票、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均需於憑證書立或交付時繳交印花稅。
竊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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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而竊占他人的不動產者。
抵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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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物或勞力等來抵還債務。如:「他已經沒有現金來償債了,只好拿不動產來抵帳。」也作「抵賬」。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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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抵押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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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抵押品的放款。分動產及不動產抵押二類。抵押品的作用,預為借戶不能履行債務時,銀行得以變賣取償,所以抵押時,銀行須向借戶取得處分權,並以契約公證說明。如:「這家銀行最近將開辦抵押放款的業務。」
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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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對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擁有支配權利的書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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