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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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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我國民法第七四五條對先訴抗辯權有明文規定。
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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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指法院依債權人的聲請,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及應賠償金額的程序費用,所發布的命令。
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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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職權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稱為「代位權」。
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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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契約分為兩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別持有,債權人持右券可憑契收債。語本《史記.卷七六.平原君虞卿傳》:「且虞卿操其兩權,事成,操右券以責;事不成,以虛名德君。」後比喻對事情極有把握。如:「如能得到半數以上董事的支持,公司改革方案始可把穩操券。」也作「操左券」。
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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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的債權證明文件。擁有這種債權憑證的債權人,只要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即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償還其債務。
擔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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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為保證日後能確實清償債務,而由其本人或保證人提供具有財產價值之物作為擔保。若將來債務無法償還,債權人得就其先前所提供之擔保物取得清償。此種得就擔保物使債務獲得清償之權,稱為「擔保權」。如:「民眾向銀行貸款,銀行可向民眾要求提供抵押物的擔保權。」
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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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賣去其擔保品,以賣得的款償還債務,稱為「擔保物權」。
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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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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