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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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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各州縣將死囚錄供後,解往省城交官複審,稱為「招解」。《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四四.刑部.刑律斷獄》:「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兇盜,罪應斬梟立決。」
大清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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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乾隆二十六年敕撰,一百卷。為記載清代典制之書,原名為《欽定大清會典》。或稱為《清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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