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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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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古時的刑罰。讓犯人依其罪的大小,穿著不同的服色,以此羞辱罪犯。《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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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過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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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改過自新」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西漢時,有一個名醫叫淳于意,他被人誣告,要把他押解到長安審判。淳于意的女兒緹縈一路跟著父親的囚車來到長安。到了長安,緹縈上書給文帝,內容敘述她父親是個廉明正直的人,如今被判有罪,將被處刑。人死不能復生,若被處了「肉刑」,斬掉的肢體肌膚,就再也接不回去了。將來想要改過,卻永遠帶著傷口而無法重新作人。緹縈希望能代父贖罪,讓父親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漢文帝被緹縈的孝心深深感動,就赦免了淳于意的罪。典源又見《史記.卷一○六.吳王濞傳》。內容則是敘述漢文帝時,對吳王濞的種種惡行不忍處罰,但吳王濞並未因此改正過失,重新作人,所以鼂錯建議景帝應該削減吳王的勢力,以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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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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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漢臨淄人,生卒年不詳。仕齊為太倉長,世稱為「太倉公」或「倉公」。精通醫術,神於治病,並能論斷死生。文帝時,因故獲罪,當處肉刑,其女緹縈上書,願以身入官為婢,代父贖罪,文帝悲其孝心,因廢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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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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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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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源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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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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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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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紀之外。《幼學瓊林.卷一.朝廷類》:「漢文除肉刑,仁昭法外,武王分寶玉,恩溢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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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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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治世。《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宋.葉適〈故樞宻參政汪公墓志銘〉:「治古君臣,與道合離。卜用一相,至公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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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昭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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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的德澤,披於受刑的人。《幼學瓊林.卷一.朝廷類》:「漢文除肉刑,仁昭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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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