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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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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科舉制度,選送士子應試進士第,稱為「取解」。《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宋.魏泰《東軒筆錄》卷十二:「歐陽文忠公年十七,隨州取解,以落官韻而不收。」
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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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舉中試的年分。清.崑岡《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五三.禮部.貢舉》:「所挑近省舉人科分,有遠至三十五六年者;而遠省科分,最久總不過二十餘年。」
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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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雜瑣碎的法律規則。宋.歐陽修〈頒貢舉條制勑〉:「其煩法細文一皆罷去,明其賞罰,俾各勸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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