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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加快改革和積極發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見〕是大陸地區關於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全文共十七條,對一九九○年代中國普通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作了較為全面的闡述,顯示大陸地區在一九九○年代高等教育發展的主要政策。其主要內容如下:
  (1)一九九○年代普通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主要任務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改革高等教育辦學和管理體制,轉變政府管理部門職能,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改革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深化教育和教學改革,探索高等教育發展的新路子。通過改革達到:規模有較大發展,結構更加合理,質量上一個臺階,效...
  〔關於企業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是大陸地區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於一九八七年十月聯合制定的文件。規定中指出,企業繼續工程教育的對象是從事生產建設、科研、設計、科技管理及其他技術工作的科技骨幹和優秀青年科技人員,對有突出貢獻者優先培養。培訓內容要緊密結合企業技術進步、產品更新及管理現代化。規定中還確立了參加繼續教育的科技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企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科技人員,一般每三年給予累計不少於三個月脫產進修時間。對有關機關、院校和企業的職責分工及其他有關政策,也做了規定。
  大陸地區〔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係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發布。制定的目的是為逐步擴大高等學校選拔新生的權限,杜絕不正當之風氣。其主要內容有:
  1.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高等學校和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高等學校,可結合本地、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貫徹執行有關政策,其具體職責如下:(1)根據本地招生委員會畫定的控制分數線確定本校在當地的調閱考生檔案材料的分數線、比例及相鄰志願之間的分數級差。(2)當考生德智體狀況、高考...
  〔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於一九五八年九月,由大陸中央、國務院發出;談當時的形勢,肯定成績,指出教育工作在一定的時期內曾經犯過教育脫離生產勞動、脫離實際,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忽視政治、忽視黨的領導的錯誤,同時提出改進教育工作的任務和要求,主要有下列幾方面:
  1.教育工作必須由黨來領導。
  2.在一切學校中,必須進行馬列主義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培養教師和學生的階級觀點、群眾觀點(集體觀點)、勞動觀點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
  3.在一切學校中,必須把生產勞動列為正式課程。
  4.一切教育行政機關和一切學校,應該受黨委的領導。在一切高等學校中,應當實行...
  〔關於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素質的要求,跟上科學技術的進步,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學後繼續教育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六個部門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共同頒布的規章,總共二十六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大學後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重點是中青年骨幹,任務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識和能力得到擴展、加深和提高,使其結構趨於合理,水準保持先進,更能滿足崗位和職務的需要,以促進國家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關於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機構的決定〕是中共政務院於一九五二年所頒行。目的在於加強對全國民族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導,以保證少數民族接受教育的權利。其主要內容包括:大陸政府教育部內設民族教育司;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或文化部(華北行政委員會為文教局),視工作需要設民族教育專門機構或設專職人員;在少數民族人口占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教育廳(處)局,視具體工作情況設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民族教育行政機構與該部門的高等、中等、初等教育機構實行分工:全國統一的教育行政、經費、師資、學制、課程、教材,由各主管司、處、科負責處理,少數民族的行政、經費、師資、學...
  〔關於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的意見〕是指大陸地區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於一九七八年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兩分同名文件,從中可以了解當時大陸師範教育的發展大概。
  一九七八年的文件由教育部發布,主要內容有:(1)明確培訓中、小學教師的要求。(2)統籌規劃,建立師資培訓網。(3)加強領導,要各地制訂本地區發展師範教育和培訓在職教師的規劃,並付諸實施。目的是建設一支又紅又專的教師隊伍,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教育質量。
  一九八六年的文件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涉及到八個方面:(1)真正把師範教育提到發展教育事業的戰略地位上。(2)堅持為中、小學服務的辦學思想,明確各級師範學校的培養任務。...
  在大陸地區,教育部於一九五二年七月頒布〔關於高等師範學校的規定(草案)〕,共二十一條。其主要內容如下:(1)高等師範學校分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兩類,師範學院修業年限四年,師範專科學校為二年,均招收高中及師範學校(須服務期滿)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2)師範學院的任務是培養高中及同等程度中學的師資,師範專科學校培養初中及同等程度中學的師資。(3)高等師範學校的設置、變更,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統籌決定,大行政區設立的師範學院由該區教育部直接領導,省(市)設立的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由省(市)教育廳(局)直接領導。(4)高等師範學校的教學科目依據中學教學計畫設中國語文、外國語文、歷史、地理、...
  〔關於加強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是大陸地區關於幼兒教育的文件。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建設部、衛生部和物價局等單位共同制訂,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該意見中指出:「發展幼兒教育事業必須按照因地制宜,積極創造條件,以條件訂定發展的原則,堅持在保證一定質量前提下的數量與質量的統一,逐步做到基本適應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要依靠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一起舉辦幼兒園,在地方政府舉辦幼兒園的同時,主要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來辦幼兒園。在師資方面:應根據當地人口、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與可能,以及講求辦學效益的原則,要求合理設置幼兒師範學校、...
  〔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分配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勞動人事部和民政部於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聯合發布的一個文件。該文件要求高等學校招生時注意錄取德智條件優秀的殘疾考生,為他們升學深造創造條件。其主要內容是:(1)「殘疾」考生指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後從事的工作者。(2)各高等學校應從殘疾考生的實際著眼,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對上述殘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應僅因殘疾而不予錄取。(3)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考生,畢業後應按其所學專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統一分配確有困難者,由考生報考時所在省、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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