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1080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391.7366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刑法規定非法施打毒品、吸食迷幻藥或酗酒的人,得令入相當處所,如煙毒勒所、公私立醫院等專門機構,施以勒,稱為「禁」。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色、鬥、得。《論語.季氏》:「君子有三:少之時,血氣未定,之在色;及其壯也,血氣方剛,之在鬥;及其老也,血氣既衰,之在得。」漢.蔡邕〈太尉楊秉碑〉:「昔仲尼垂三,而公克焉。」
2.不妄出入、不妄語言、不妄憂慮。宋.王應麟《困學紀聞.卷二○.雜識》:「齊齋倪公三:不妄出入、不妄語言、不妄憂慮。」
3.文章名。唐.柳宗元撰。分臨江之麋、黔之驢、永某氏之鼠三部分,以寓言隱寓鑒之意。
清規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本指僧尼或道士應遵循的法規。後泛指規範制度。如:「這些清規律已經不合時宜,早就該修正了。」《濟公傳》第一回:「稟方丈知道,偺們廟中濟顛不守清規,偷盜廟中物件,按清規律之例治罪。」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改過、絕、革除。如:「他真能除酒色嗎?」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舊日塾師懲責學生所用的鎮尺。也稱為「方」。
2.壇上和尚說時的法器,為兩塊小木,一俯一仰,可相擊使鳴。
懲一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懲罰一人以警眾人。明.沈釆《千金記》第四七齣:「故依法律明惟問,懲一百難容忍。」也作「懲一儆眾」、「懲一警百」。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佛教沙彌和沙彌尼所受的十條律,即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塗飾香鬘、不聽視歌舞、不坐高廣大床、不非時食、不蓄金銀財寶。〈沙彌十法并威儀〉:「汝今已受沙彌十竟,當盡形壽頂戴奉持。」
前事不忘,後事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不忘記過去的經驗教訓,可以作為今後行事的警。見「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條。01.《晉書.卷四八.閻纘列傳》:「漢高皇帝數置酒於庭,欲廢太子,後四皓為師,子房為傅,竟復成就。前事不忘,後事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告誡勉勵。如:「王老伯勉我們的話相當嚴正,令人動容。」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警惕。《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七:「而今再說一個道流,借設符籙醮壇為由,拐上一個婦人,弄得死於非命。說來與奉道的人,做個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