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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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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經濟關係的條約。有一定的期限,其內容大概包括六項:一、通商航海的自由。二、商民有居住、旅行、營業和保有財產的自由。三、納稅和其他義務。四、關稅。五、最惠國條款。六、特殊事項的約定。狹義上的解釋為國際間通商關係的條約。簡稱為「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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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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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列舉。如:「這個企劃案不夠周密,請再增列條款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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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託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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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特殊原因,將某個國家託付給其他國家來加以管理。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託管的目的在於增進託管領土居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的特殊情形,以及關係人民自由表達的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定的條款,增進其漸趨向自治或獨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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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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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拓展本國對外經濟貿易、保護本國產業和消弭貿易逆差所制立的法規。包括對他國商品,徵收較高的關稅或限制某些物品的進口,並多方獎勵輸出等。如美國三○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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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三省事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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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一年,清廷與日簽訂的條約。其重要條款有中國承認俄國讓與日本在滿洲的權利、東北加開商埠十六處、安東至奉天鐵路歸日本經營十五年、中日合採鴨綠江右岸木材。自此,日本勢力正式進入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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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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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國民大會代表」的縮稱。為我國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自由地區增加名額所選出的國民大會代表。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與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共同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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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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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一切法律行為,以期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也作「帝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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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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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款或款項。《清史稿.卷四四六.列傳.薛福成》:「卒後半載,而中英訂附款,致將福成收回各地割棄泰半,論者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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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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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聯合國於西元一九五九年制定的「兒童人權宣言」,後為喚醒全世界對兒童權益的重視,於一九九○年九月起實施「兒童人權公約」。除保留兒童享有的十項權利,並明定五十四條款項。旨在保障所有兒童自出生前至出生後所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如生存權、受教育權、優先受保護或救濟之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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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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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定契約而預先擬訂的契約條款。如銀行貸款的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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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