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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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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行為人經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依據特定情形,法院認以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暫緩執行,稱為「緩刑」;但其若於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應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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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徙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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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曹、衛。曹、衛告絕於楚。子玉怒,從晉師。晉師退。軍吏曰:「以君辟臣,辱也。且楚師老矣,何故退?」子犯曰:「師直為壯,曲為老,豈在久矣?微楚之惠不及此,退三舍辟之,所以報也。背惠食言,以亢其讎,我曲楚直。其眾素飽,不可謂老。我退而楚還,我將何求?若其不還,君退臣犯,曲在彼矣。」退三舍。楚眾欲止,子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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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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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儒林外史》第一回:「王冕左手持杯,右手指著天上的星,向秦老道:『你看貫索犯文昌,一代文人有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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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施薄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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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施加輕微懲罰。如:「雖然他是因一時衝動而犯錯,但還是應略施薄懲,讓他記住這次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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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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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並捉拿犯人。清.昭槤《嘯亭雜錄.卷六.武虛谷》:「乃授意覺羅牧庵相公長麟,令其偵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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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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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條例。如:「觸犯規條,理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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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新領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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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新奇的名目或主張,以表示與眾不同。《九宮大成南北宮詞譜.南詞宮譜凡例》:「詞家標新領異,以各宮牌名彙而成曲,俗稱犯調,其來舊矣。」也作「標新立異」、「標新取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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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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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槍射死。如:「謀害多條人命的凶手,已於今天凌晨槍斃。」也作「槍決」、「鎗斃」、「鎗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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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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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應負之刑責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量給予方便。[例]法官念他是初犯又具悔意,特別法外施仁,允許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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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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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拘束犯人、逼問口供或執行刑罰的器具。如手銬、腳鐐、笞杖、夾棍、絞架等。《老殘遊記》第一七回:「你上他這手銬腳鐐是甚麼意思?難道怕他越獄走了嗎?這是制強盜的刑具,你就隨便施於良民,天理何存?良心安在?」《文明小史》第一○回:「傅知府無可如何,也顧不得上司責問,只得將一干人鬆去刑具,眼巴巴看著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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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