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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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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令規定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買賣、進出口或使用的物品。如國防武器、公賣物資等。如:「持有管制品遭查獲,按規定應予以沒收並依法課以刑責。」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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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於主刑的刑罰。如褫奪公權。也稱為「從刑」。
抄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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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沒收。宋.王明清《玉照新志》卷四:「前大理卿周懿文抄札景王府,喫蜜煎等,……計贓六疋六尺。」也作「抄扎」。
典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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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押物品未在約定期限內贖回而被沒收處理。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七.三月一日開金明池瓊林苑》:「藝人勾肆,質庫,不以幾日解下,只至閉池,便典沒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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