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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盲童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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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盲童學校是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四年設立的對盲童進行特殊教育的學校,校址在江蘇省南京市中華門剪子巷。其前身為民國十六年(1927)國民政府時期教育部建立的南京市立盲啞學校及民國三十一年(1942)改名的教育部特設盲啞學校,原分盲、聾兩科;在其發展過程中曾逐步設立了小學基礎部、中學部、職業部、高中師範部及幼稚部等;民國三十八年(1949)以後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接管。一九八二年,在原聾科基礎上,另在市御道街新建了南京市聾啞學校;此後即於一九八四年在原啞生科的校址剪子巷改設南京市盲童學校。至一九八六年,該校仍是江蘇省唯一的一所盲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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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帶頭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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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帶頭人係指在教學和研究方面能起帶頭作用的高校教師或科研人員。近年來,大陸地區高校為獎掖先進人員,營造學術氣氛,推動科學研究,紛紛有此稱謂。學術帶頭人的標準各校不一,但一般要求具有高級職稱(教授、副教授)、教學成績卓著、科研成果豐碩、具有科研領導能力,承擔多項國家級重點課題的研究,在國內學術界享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學術帶頭人一般由基層(系、院)單位提出候選名單,然後經校學術委員會通過,報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為培養學術帶頭人,各高校一般採取「重點培養、擇優扶持」之方針,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條件,如發放額外津貼,優先解決住房及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設專項基金資助他們從事科研和著書立說;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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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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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一般指國家通過法律、政策、財政等手段對學校管理作出規範,而不對學校的行政行為作具體的控制。大陸地區在教育體制改革過程中,實行簡政放權,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在宏觀調控下,政府與學校之間各盡其職,各行其事。(參見「簡政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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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托兒所(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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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托兒所是大陸地區托兒所的一種入托形式,又稱「全托托兒所」。幼兒在托兒所集體食宿,接受集體教養。寄宿制托兒所的通常做法是:兒童每週一由家長送入托兒所寄宿,週六由家長接回家。這主要為有特殊需要的家長解決兒童的教養問題。其人員編制多於全日制。日間活動與全日制相同。其特殊的工作內容有:(1)安排晚飯後的活動,內容要豐富,形式要多樣,既要有趣味吸引兒童,又不致使兒童過於興奮;(2)保證幼兒晚間足夠的營養,以防晚餐與早餐相隔時間過長而發生虛脫現象;(3)照顧好幼兒夜間睡眠和大小便,保證兒童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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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醫學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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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醫學教育是以大陸地區少數民族醫藥學知識為內容的教學活動,目的是為少數民族地區培養中、初級民族醫生和衛生人員。
大陸地區官方承認的五十五個少數民族幾乎每個民族都有自已傳統的醫學知識。例如藏族醫學發展已有一千多年歷史,匯集漢族醫學、印度醫學、尼泊爾醫學等醫學成就,形成藏醫學理論體系,有醫學著作〔四部醫典〕。蒙古醫學初創於十二世紀,著作有〔蒙藥學〕、〔蒙醫全匱〕。維吾爾族、佤族、傣族等民族的醫藥學,則以師傅口傳給徒弟的方式發展。 一九五一年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中國大陸的「全國少數民族衛生工作會議」,制定開展民族衛生工作的方針。一九八○年衛生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教... |
〔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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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是教育部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下達討論、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此項〔條例(試行草案)〕是對一九六三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頒布的〔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草案)〕的修改和補充。
一九七八年四月,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和修改,總的修改精神是;肯定一九六三年〔條例(草案)〕之基本內容,根據新時期總任務的要求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其他基本不動。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有:(1)明確中學教育要「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而奮鬥」。(2)提出「要對學生進行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 |
〔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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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是大陸地區於一九五一年第一次全國少數民族教育會議所通過,關於少數民族教育的行政法規。該方案指出:培養、提高少數民族師資是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重要工作。並提出:第一,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幫助現有少數民族師範學校,改善物質條件,提高教師質量,改進教材教法,使其能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培養師資;並為少數民族創辦一定數量的師範學校,培養少數民族的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師資。在尚未具備單獨設立少數民族師範學校的地區,可在一般師範學校中或中學內增設少數民族師範班。第二,少數民族地區為了適應發展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迫切需要,得設各種短期師資訓練班,招收知識分子予以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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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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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小學班主任工作的基本要求,一九八八年七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全文共六章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共二條)班主任的地位、作用及其基本任務。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和指導者,是學校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的骨幹力量。對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和其他各項管理的實施、協調本班任課教師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的聯繫,起著重要的作用。基本任務是:在校長領導下,按照全面發展要求,培養良好班集體,全面關心、教育和管理學生,使他們身心全面健康發展,長大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二章(... |
〔托兒所工作條列〕(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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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工作條例〕是指大陸地區關於嬰幼兒教育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於一九八○年由衛生部頒發。全文分為總則、嬰幼兒衛生保健工作、嬰幼兒教養工作、組織編置及工作人員職責、房屋和設備等五章二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1.托兒所是三歲前兒童集體保教機構。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遵照毛澤東主席「好生保育兒童」的教導,貫徹實行以保為主、保教並重的方針,為把兒童培育成體格健壯、品德良好、智力發達的後一代打下基礎,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 2.托兒所負有教養三歲前嬰幼兒及解放婦女勞動力的雙重任務。保障嬰幼兒健康是托兒所的首要任務。要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實施科學育兒,控制傳染病,不斷... |
〔關於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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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大學後繼續教育的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素質的要求,跟上科學技術的進步,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學後繼續教育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六個部門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共同頒布的規章,總共二十六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大學後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重點是中青年骨幹,任務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識和能力得到擴展、加深和提高,使其結構趨於合理,水準保持先進,更能滿足崗位和職務的需要,以促進國家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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