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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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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民國二十年二月成立。監察院的創設是依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裡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下設許多委員會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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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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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十四年(1354年),脫脫被派往討伐高郵(今屬江蘇)張士誠起義軍,正酣戰即將攻陷士誠之際,為朝中彈劾,功虧一簣。事因皇太子不滿「未授冊寶之禮」,而支持康里人哈麻彈劾脫脫,致使脫脫於至正十五年(1355年),革職流放雲南,後被中書平章政事哈麻假傳元順帝詔令自盡。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昭雪復官。 評價目前尚無確切資料 著作目前尚無確切資料資料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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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奉陰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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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為了這些人。因此假如有官員仍然和這些小吏私相勾結,對法令表面遵循,私底下卻私心亂法的,要立即予以彈劾。相信從此以後,百姓只要依法納稅,就可以足不進官府,眼不見那些苛擾的小吏了。每天安居樂業,悠閒地生活,這不就是理想的社會嗎?范景文文中就用到了「陽奉陰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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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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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即監察官吏之權。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四權並立。分彈劾權、審計權、同意權、糾舉權。由監察院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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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面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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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趙抃為殿中侍御史時,彈劾不避權倖,人稱「鐵面御史」。見《宋史.卷三一六.列傳.趙抃》。後亦指公正不阿,負有監察權的官員或民意代表。如:「他向來公正無私,在監察委員任內,被稱為『鐵面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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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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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彈劾官吏的罪狀。《舊五代史.卷一一五.周書.世宗本紀二》:「御史臺官,任處憲綱,是擊搏糾彈之地。」也作「糾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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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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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之正當性。行政監督權行政監督主要可分為質詢、調查、倒閣、決算審定審議權等。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依據憲法增修條款第2條第9項及第10項規定可之立法院具法起罷免案及彈劾案之權憲法修正案提案權依據憲法增修條款第12條.立法院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依據憲法第111條立法院具有權限爭議時之解決權力。(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00-411。註2: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認識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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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羞變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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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氣節的人,平日不喜歡其上司趨炎附勢的作法,因此不肯答應,上司見自己被拒絕,便老羞成怒,藉公務之便,彈劾十三妹之父,將他下獄害死。文中的「老羞成怒」,與「惱怒成怒」的意思相同,都是極為羞惱,轉而發怒恨人。後來「惱羞成怒」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形容因羞愧到極點而惱恨發怒。出現「惱羞成怒」的書證如《三俠五義》第七回:「當時被小婦人連嚷帶罵,他才走了。誰知他惱羞成怒,在縣告了,說他兄弟死的不明,要開棺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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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錢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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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程不識不值一錢,你還學女人和他咬耳朵講俏俏話!」經過這麼一鬧,原本就與他結怨的丞相更為憤怒,上書彈劾他大不敬,派人逮捕灌夫,並與其家人一起論罪問斬。灌夫的好友魏其侯想要救他,上書武帝替他說好話,卻因此受到牽連,被讒言所害,也遭來殺身之禍。後來「一錢不值」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毫無價值。「一錢不值」較早的書證如《文明小史》第三○回:「但則我們中國已被外洋看到一錢不值,所以他們犯了我們的法不能辦罪,我們百姓要傷了他個貓兒、狗兒,休想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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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尹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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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免官,不受其命竟事。敞知,捕舜入獄殺之。
(4) 案驗:查明案情定罪。
(5) 劾:音ㄏㄜˊ,彈劾。
(6) 竟事:完成其事。竟,完成。
(7) 京兆:京兆尹。漢代轄治京兆地區的行政長官,職權與俸祿與郡守相當。後亦借指京師地區的行政長官。
(8) 案事:辦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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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