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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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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已經符合罪構成要件,但因特殊情由而不加處罰。如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或因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而不罰。
榜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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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時責罰人用的木棍。
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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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緩徵集。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兵及齡男子,因在學及罪者,得予緩徵。
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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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判處笞、杖刑的人不准其贖免而執行原判,稱為「的決」。《六部成語註解.刑部》:「的決:的,實也。凡笞杖之罪或納金准免,其不准免者曰的決。」
風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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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名。因溶血性鏈球菌感染所引起。出現發燒及關節痛等症狀,易侵心臟。
八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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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辟(對宗室之親)、議故之辟(對王之故舊)、議賢之辟(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辟(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辟(對有功勛之人)、議貴之辟(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辟(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辟(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唐.賈公彥.疏:「鄭注云:『其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
庇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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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對逃至其境內的外國政治,所給予庇護的權力。
斃監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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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於監牢中,免議其罪。如:「根據斃監免議的原則,他的罪就不再追究了。」
巴寡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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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時巴蜀地方有一寡婦,名清,先人曾得丹砂礦,專利數世,家富不貲。婦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人不敢。始皇嘉為貞婦,以賓客之禮相待,為築女懷清臺。見《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
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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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的法令。《漢書.卷五二.竇田灌韓傳.韓安國》:「今大王列在諸侯,訹邪臣浮說,上禁,橈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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