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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病復發,或舊有的惡習重新出現。如:「開刀後,他定期追蹤檢查,到目前止沒再病。」《紅樓夢》第五七回:「春天凡有殘疾人都病,敢是他了獃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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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侵、不侮逆長上。漢.武帝〈賢良詔〉:「朕聞昔在唐虞,畫象而民不。」晉.袁宏〈三國名臣序贊〉:「子瑜都長,體性純懿,諫而不,正而不毅。」
2.不必煩勞。元.關漢卿《魯齋郎》第二折:「我著他今日不,明日送來。」《西遊記》第三回:「悟空道:『一客不二主。若沒有,我也定不出此門。』」
3.沒有理由或必要。《紅樓夢》第六四回:「若說是請人呢,不先忙著把個爐擺出來。」《蕩寇志》第二回:「那兩個是梁山上的強盜,沒來由說我去入夥,我憑的沒路走,也不做賊,便做賊,也不做宋江的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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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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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對於有責任能力之特定人,於其無罪意或罪意尚未確定之際,教唆其實行罪行為的人。教唆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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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世俗禮教,冒公義。清.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三.清議》:「凡十惡、姦盜詐偽、干名義,有傷風俗及贓至徒者,書其名于申明亭,以示懲戒。」
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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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球類比賽中,基於戰略技術而故意造成的規行為。不論領隊、教練或球員,凡有故意延誤比賽進行或傷害對方、不服從裁判、擅自離場等不當行為,都可構成技術規。裁判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勒令出場等處分。
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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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沒有理由或必要。如:「不上為這種小問題操心!」也作「不著」、「不著」。
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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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罪人連續進行屬於同一罪名、且同一意的數個罪行為。雖然各個罪行為皆可獨立處斷,但因罪人在被處罰前,為連續罪,且罪名相同,意亦同,法官可予併罰並加重量刑而以一罪論。如某甲因見財起意而連續竊取他人財物,是為竊盜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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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避尊長的名諱。《南史.卷二三.列傳.王誕》:「下官以諱被代,未知明府諱。」明.李贄《焚書.卷一.書答.又答京友書》:「然稱其名則以為諱,故長者咸諱其名而稱字。」
2.觸忌諱。如:「民俗心理說『死』諱,因此有很多的替代的委婉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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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罪。《儒林外史》第四五回:「他那裡來文,說是要提要余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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