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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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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就其偵查結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訴之處分。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後,除由告訴人聲請再議阻其確定外,原則上限制再行起訴;羈押之被告,視為撤銷羈押;扣押原則上應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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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場所。如:「各處」、「住處」、「通信處」。
事物的部分。如:「好處」、「長處」、「用處」。
機關團體的組織單位。如:「人事處」、「訓導處」、「總務處」。
置身。如:「處境」、「設身處地」、「處變不驚」。
辦理。如:「處理」。
對有過失的人加以制裁。如:「處分」、「處罰」。
交往、對待。如:「相處」、「和平共處」。
決斷。如:「處決」、「處斷」。
男子在家未出仕或女子未出嫁的。如:「處士」、「處子」、「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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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有不是、未、非等義。如:「不能」、「不法」、「不久」、「不容易」、「不好吃」、「拿不動」。
用於句末,表示疑問的語氣。如:「你明天陪我去不?」
用來加強語氣,往往與「好」字連用。如:「這場戲好不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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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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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身往上。如:「起立」、「起來」。
上升。如:「起伏」、「起落」。
好轉。如:「起色」、「起死回生」、「一病不起」。
引發、產生。如:「起火」、「起義」、「發起」、「起疑」、「起作用」。
建造。如:「白手起家」、「平地起高樓」。
開始。如:「起先」、「起初」、「從今天起」、「萬事起頭難」。
擬定。如:「起草」、「起稿」。
放在動詞之後。A>表示動作的進行。如:「拿起」、「提起」。B>表示及、到的意思。如:「想起往事,真是不勝感慨!」C>表示承受的意思。如:「我們要經得起現實的考驗。」
量詞:A>計算分批的人的單位。相當於「群」。如:「店裡來了兩起客人。」B>計算事件發生的單位。如:「高速公路上發生了數起連環車禍。」、「警方最近偵破了一起擄人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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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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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置。《樂府詩集.卷七三.雜曲歌辭一三.古辭.焦仲卿妻》:「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2.處罰、懲治。《儒林外史》第三九回:「現今內裡傳出信來,務必要找尋屍首。若是尋不著,將來不知是個怎麼樣的處分。」《紅樓夢》第一○○回:「家人奉命,趕到京中回明了王夫人,便在吏部打聽得賈政並無處分。」
3.吩咐。唐.劉禹錫〈和令狐相公聞思帝鄉有感〉詩:「滄海西頭舊丞相,停杯處分不須吹。」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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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例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提起訴訟。
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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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身。《文選.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每常小便,而忍不起,令胞中略轉乃起耳。」
2.久病不癒。《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書經.顧命》「今天降疾,殆,弗興弗悟」句下漢.孔安國.傳:「今天下疾,我身甚危殆,不起不悟,言必死。」
3.不興。《文選.陸機.為顧彥先贈婦詩二首之一》:「隆思辭心曲,沉歡滯不起。」《文選.沈約.齊故安陸昭王碑文》:「風塵不起,囹圄寂寞。」
4.詞尾用語。如:「瞧不起」、「買不起」。
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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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官對於某些刑事案件,以簽寫行政文書的方式,向上級報告該案的偵查已告終結,罪責不能成立,而不必以司法文書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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