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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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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強盜所得或官員受賄之財歸併起來統計其數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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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在一起。如:「合併」、「併購」、「併攏」、「併發症」、「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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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的行為。如:「犯罪」、「罪行」、「罪狀」、「罪惡」。
過失。如:「賠罪」、「罪過」。
犯法的、有過失的。如:「罪人」、「罪犯」。
痛苦、苦難。如:「受罪」。
刑罰。如:「死罪」、「判罪」。
責備。如:「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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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統理。如:「治國」、「治理」、「統治」、「治家」。
處分。如:「治罪」、「處治」、「懲治」。
研究。如:「治學」、「治經」。
診療。如:「治病」、「醫治」、「無藥可治」、「不治死亡」。
太平的、安定的。如:「治世」、「治平」、「長治久安」。
政府機關所在地。如:「省治」、「縣治」。
經營。如:「治產」。
整理、辦理。如:「治裝」、「治喪」、「整治行囊」。
疏通清理。如:「治水」、「治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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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如:「追贓」、「貪贓枉法」、「人贓俱獲」。
偷搶而來的。如:「贓款」、「贓物」。
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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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懲治罪犯,給犯罪的人應得的懲罰。《文選.任昉.奏彈曹景宗》:「收付廷尉,法獄治罪。」《儒林外史》第四三回:「捉回馮君瑞,交與地方官,究出起釁情由,再行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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