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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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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國外去。如:「出國探親」、「出國留學」、「出國旅遊」。
石油輸出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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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1960年9月成立的組織,OPEC的成員國包含了中東、南美等國家。本來只有5個會員國。而經過陸續擴充的結果,卡達、利比亞、阿爾及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奈及利亞、厄瓜多和安哥拉,而印尼和加彭則分別於2008年和1995年退出該組織。 一開始成立的目的在於,在戰後,西方世界對開採經營的優勢。為了防止西方的大企業,對於石油取得的壟斷造成不利於產油國。因此這些國家聯合起來維持石油價格的穩定,並控制全世界石油的供給。其運作方式為,由各國的代表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並討論理事會交付的議案,此外實際上該組織成立以來各國領袖集會次數寥寥可數。(註1)  石油危機19...
  我國中小學教師出國進修途徑有二:一為行政院所舉辦的公教人員出國研究或進修,規定中小學教師委任三級以上,具大專以上學歷,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考績至少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可參加公教人員出國研究或進修的甄試。錄取者享公費待遇,留職帶薪,進修期限一年,得延長一年;專題研究期限半年,得延長半年,期滿須回原校服務,至少須為進修時間的兩倍方得改變職務或機構。
  另一途徑為教育部甄選國民中學英語教師赴美進修英語教學,規定公立國民中學教師任教英語科三年以上,曾參與英語教學輔導,對英語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具研究有具體成績,且最近三年未出國進修者,可參與赴美進修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係教育部為鼓勵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吸收國外新知、提升學術研究風氣、加強教學與研究並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三月發布,全文計九條。規定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經審查合格之教授或副教授資格,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各校每年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名額,每學系(科)同時不得超過二人,每學院同時不得超過五人;但有特殊需要且不影響學校教學,經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者,可不在此限。出國講學研究期間以一年為限,出國進修期間以二年為限;如必要延長時,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出國人員如兼有學校行政職務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按規定報請教育...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係指按國家統一計畫、面向全國招生、選拔、派出、執行統一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四種類型或層次。一九五○年,大陸地區向東歐五國派出第一批留學人員三十五人,並為此成立「留蘇預備部」,加強對擬留蘇學生的俄語培訓。選派對象開始為高中畢業生、大學在校生及各層次的高校教師。自一九五六年始,實行「多派大學生,多派進修教師,少派高中生,並且以理工科為重點之方針」。自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九年,大陸地區共派出留學人員八千八百七十四人,一九六○至一九六三年,派出研究生的數量銳減,每年均未超過二百人。一九七八年後,大陸出國留學人員數量大增。選派方針歷年漸有變...
  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係指大陸地區按部門、地方、單位計畫,面向本地區、本單位招生、選拔、派出,執行部門、地方、單位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個人經本單位同意和支持,通過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資助等並納入派出計畫的留學人員。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無歷年完整統計,一九九○年為五千四百零三人。其他各方面情況與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相同。(參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出國留學工作的組織管理、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自費出國留學六個方面所作的規定。該項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批轉。
  全文共四十九條。規定中指出:「公民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等留學。」出國留學工作的方針是:「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出國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留學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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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係指大陸地區能提供由定居外國、臺、港、澳地區親友之資助的可靠證明或使用本人、親友在國內的外匯資金到國外學習或進修的留學人員。一九七九年後,大陸地區實行對外開放政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日益增多,估計約達十五萬餘人。當前,國家繼續實行「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一視同仁、來去自由」的方針,自費留學方興未艾。
  非在職人員、高校非應屆畢業生和歸國華僑及其眷屬,國外華僑、臺、港、澳同胞等符合上述規定者,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在職職工要求離職自費出國留學,事先須經所在單位批准;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中止學業去國外留學;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服從分配為國家服務,不得自費去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教員應約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係教育部為鼓勵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和進修而訂,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以臺參文字一七五三七號令頒布。規定凡專科以上學校,經審查合格之教授、副教授,得申請出國講學或研究;審查合格之講師,得申請出國進修。各校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人員,每學系同時不得超過二人,每學院不得同時超過五人。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以一年為原則;而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凡在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者,得保留原職並照支薪給一年。
免試出國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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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試出國留學始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我國自清末民初以來,留學教育一直是培育人才的重要政策。光緒二十九年(1903)以後,學務處及學部成立,學生出國事宜由各省辦理,當時因風氣未開,學生資格並無規定,亦無考試,只要派遣機關認可即予遣派;後來留學生日多,漸有舉行考試,唯各省並無統一辦法。民國五年(1916),教育部訂頒〔選派留學國外學生規程〕,對於留學生的資格與考試皆有明文規定;自此學生出國留學,不論公費或自費,皆須經考試及格始得成行。政府遷臺之初,仍未有變更。
  直至民國五十年八月陽明山二次會議,與會人士咸認為留學政策宜作改進,尤其對自費留學應予補助及獎勵。教育部乃於五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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