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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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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公家機關內符合某種資格的人員所實施的考試,合格者得以晉升至一定的等級。如:「每年的升等考試,是低階人員取得較高職位的重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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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如:「壽考」。
尊稱死去的父親。如:「先考」、「顯考」。
測驗、測試。如:「考驗」、「考試」、「招考」。
考試的簡稱。如:「高考」、「普考」、「特考」、「大學聯考」。
求證、探源。如:「考究」、「考源」、「考古」、「考據」。
查核、檢查。如:「考查」、「考核」、「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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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級、次第。如:「等級」、「優等」、「上等」、「甲等」、「劣等」。
指數量相同、次第相齊。如:「相等」、「等於」、「平等」。
待、候。如:「等待」、「等車」、「等候」。
表刪節的用語。如:「這次畫展參展的作品有書法、國畫、素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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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往上。與「降」相對。如:「升旗」、「升梯」、「太陽打東邊升起。」
登進、向上攀進。如:「升官」、「升級」、「升格」、「升遷」、「躍升」。
量詞。用於計算容量的單位。公制一升等於十合。或稱為「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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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的,帶實驗性質的。如:「試用」、「試穿」、「試飛」、「嘗試」。
測驗。如:「口試」、「筆試」、「考試」、「試卷」。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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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試題測驗考生的程度或技能。如:「入學考試」、「術科考試」。
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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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升等級。如:「他通過考試而獲得升等。」
機不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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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難得,不可錯失。[例]這次升等考試是你能否晉升的關鍵,機不可失,千萬得好好把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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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二十二條 (專業人員、研究人員之準用)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一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資格)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任用程序第二十三條 (國小校長任用程序)  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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