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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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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證明定理的方法。先提出和定理中的結論相反的假定,然後從這假定中得出和已知條件相矛盾的結果來,這樣就否定原來的假定而肯定了定理,稱為「反證法」。也稱為「歸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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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律令。如:「宗法」、「憲法」、「法律」、「法規」、「法外施恩」。
方式、途徑。如:「方法」、「辦法」。
範式、原則。如:「文法」、「語法」。
佛、道等的道理。如:「佛法」、「道法」、「現身說法」。
仿效。如:「效法」、「法古今完人」。
法國:位於歐洲西部的獨立國家。首都巴黎,居民多信仰天主教,法語為主要語。
法子:方法。如:「大家一起想想,有沒有什麼法子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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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與「正」相對。如:「反面」、「反穿」、「反串」、「擺反了」。
翻轉。如:「反敗為勝」、「反守為攻」、「易如反掌」。
與原來的不同。如:「反常」、「反而」、「畫虎不成反類犬」。
抗議、不贊成。如:「反對」。
回、還。如:「反攻」、「反省」、「反璞歸真」。
類推。如:「舉一反三」。
背叛、背離。如:「造反」、「反叛」。
平反:翻案。如:「經過多年的奔走,這場冤獄終於平反了。」
反切:古人的注音方法。用兩字標注,把上一個字的聲跟下一個字的韻切合而成一個音。如:「東,德紅反,即是一種反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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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事實。如:「證明」、「證實」、「推證」、「論證」。
憑據。如:「人證」、「證據」、「停車證」、「借書證」、「足以為證」。
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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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提出相反的證據,使對方的證據不能成立。
歸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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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明某一命題成立,先提出與此命題相反的假設,再從這個假設中得出和已知條件相矛盾的結果,以否定此假設而肯定原來的命題。也稱為「反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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