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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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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論罪,如傷害罪、妨害名譽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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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稱稱代詞。相當於「你」、「你的」。如:「乃父」、「乃翁」。
為、是。如:「助人乃快樂之本。」
才、於是、然後。如:「事成乃回」、「時窮節乃見」。
竟然。如:「事出意料,乃至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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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比作、視同、處理。如:「以棄權論」、「以作廢論」、「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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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說、對人說。如:「報告」、「你趕快告訴大家實情。」
起訴、控告。如:「告發」、「原告」、「被告」、「告狀」。
請求。如:「告假」、「告饒」、「告辭」、「告退」。
表明。如:「自告奮勇」。
宣布,或表示狀況的出現。如:「告示」、「公告」、「告急」、「告捷」、「大功告成」。
規勸。如:「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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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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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向高級長官或機關告發,稱為「告訴」。《五代史平話.唐史.卷上》:「中和四年七月,李克用奉表自陳,告訴朱全忠上源驛謀殺的事。」明.徐霖《繡襦記》第二二齣:「近日聞得東西二肆相爭主顧,必來告訴於我,且待審個是非則個。」
通知。《紅樓夢》第六一回:「芳官便又告訴了寶玉,寶玉也慌了。」
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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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故意毀棄或損壞他人物品,致使其失去部分或全部效用者而犯的罪。屬刑法上的告訴乃論罪。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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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避免訴訟案件的頻繁,維持社會的和諧,於各鄉、鎮、市公所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對於有爭議之法律關係,介入雙方當事人之間,斡旋調停,達成和解。但是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有關刑事責任部分,則不在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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