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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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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產生爭訟行為時,雙方當事人對彼此的稱呼。如:「對造人」、「對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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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如:「對錯不分」、「答對了。」、「你說的話是對的。」
正常。如:「氣氛不對」、「神色不對」。
相反的一方。如:「對方」、「對手」、「對岸」。
搭配、相配。如:「登對」、「門當戶對」。
平分成兩份。如:「對半」、「對分」、「對切」。
成雙的。如:「對筆」、「對聯」、「對偶」、「出雙入對」。
答話、回答。如:「對答如流」、「無言以對」。
讓兩種事物配合在一起。如:「對獎」、「對號入座」。
比照。如:「對照」、「校對」、「核對」、「查對」、「比對指紋」。
調整使合於一定標準。如:「對光」、「對焦」、「對準」、「對好距離」。
相合、適合。如:「對味」、「對症下藥」、「文不對題」。
看待。如:「對待」、「對事不對人」。
向著、朝著。如:「面對面」、「對著天空」。
介詞。後面接對象、處所、範圍。A>表示對象。如:「對人誠懇」、「對牛彈琴」、「他對你說什麼?」。B>表示處所。如:「我對這裡不太熟悉。」C>表示範圍。如:「他對太空科學很有研究。」
量詞。用於計算成雙的人或物的單位。如:「一對鐲子」、「兩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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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如:「製造」、「創造」、「造船」、「造紙」。
建築、建設。如:「建造」、「造橋」、「營造」。
經營。如:「造福」、「造勢」。
培養。如:「造就」、「可造之才」。
虛構。如:「造謠」。
到、去。如:「造訪」。
研究學問。如:「他打算明年去美國深造。」
打官司的原告與被告。如:「這場官司的兩造都未到庭,只有他們的律師代表出庭。」
歸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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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因理論早期的發展在於認識個體對於成功和失敗的主要原因的選擇,以及與之後的行為之概念的連結。之後,對造成成功和失敗結果的主要原因之特性加以認識。在此同時Weiner(1980)也發現,歸因會影響對於事件的情緒反應,例如驕傲或是羞恥感;也影響對於未來結果的預期,事件結果之歸因的穩定性向度的不同可能使個體產生對於未來不同的結果預期(Gredler,1997)。(引自蔡育嫺,2008) 溫納的三向度歸因論(引自張春興,2001)  根據對以往心理學家們行為後歸因理論的比較分析,溫納提出了以驗證三個假設為目的的三項度歸因論: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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