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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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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污係指人類大量利用自然界天然資源,從事生產或消費活動,在過程中產生不能使用或不再利用而將丟棄之物質;按其形態而分,包括氣體、液體及固體廢棄物,然狹義而言,泛指固體廢棄物,簡稱廢棄物。依照我國現行「廢棄物清理法」之定義,廢棄物依其來源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而事業廢棄物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
廢污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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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穩定化係指將有害污染物轉變成為低溶解性、低移動性及低毒性之物質,以減少廢棄物具有害潛力之技術。廢污穩定即為了達到(1)減少病源、寄生蟲;(2)除去臭味;(3)抑制或減少腐敗;(4)有機物氧化;(5)污泥利用;(6)減小體積等目的,將廢污以各種方式使其安定化與無害化。常用之方法有(1)加氯氧化,污泥中加入氯氣,可減少污泥中病源菌,惡臭及控制污泥的腐敗;(2)石灰穩定,於污泥中加入超量石灰,使pH值增至12或更高,可減少污泥的腐敗、臭味或對健康之危害;(3)熱處理,污泥於300~700℃下,以大氣中的氧進行熱裂解或分餾;(4)厭氧消化;(5)好氧消化法以及;(6)堆肥等。
農業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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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農業行為或產品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污,來源可分為固定源(點源)或擴散源(非點源)。
廢污處置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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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污處置廠定義如下:
  (1)有處理和處置廢棄物設備之廠。
  (2)有處理廢水、工業廢物和污泥設備之廠。
  而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章第二十條的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與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但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發給許可證。故廢污處置廠須依照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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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棄不用。如:「報廢」、「廢除」、「廢止」、「半途而廢」。
沒有用處的。如:「廢紙」、「廢話」、「廢水」、「廢物利用」。
肢體殘缺或功能不健全。如:「殘廢」。
衰敗、毀壞。如:「百廢待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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骯髒、不乾淨的。同「汙」。如:「污泥」、「污水」、「污穢」。
骯髒、不乾淨的東西。同「汙」。如:「藏污納垢」。
弄髒。同「汙」。如:「污染」。
不廉潔的。同「汙」。如:「貪污」。
侮辱。同「汙」。如:「污辱」。
捏造罪名,陷害他人。同「汙」。如:「污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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