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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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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對象是德國教育學者布瑞欽卡(W. Brezinka)所提出的觀點,認為教育研究是以形式對象為探討的主題。因由經驗與分析的教育科學出發,因此形式對象即成為抽離了具體情境的研究對象。
  布瑞欽卡認為形式對象是教育事實中的一部分,有別於實質對象,具有能夠在抽離時空向度的條件下,對個別事件作原子論式的處理,且就整體來看仍具有因果法則關聯性的特色。因此他企圖由簡化的形式對象所具有的特質出發,建構出整體教育理論所具有的法則性。如此教育現象便能簡化在一個單一的法則下來解釋,而教育實踐則是理論運用在技術上的可能性問題。但這樣的論點在實際教育情境中仍有再討論的必要。因為即使將教育情境簡化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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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如:「對錯不分」、「答對了。」、「你說的話是對的。」
正常。如:「氣氛不對」、「神色不對」。
相反的一方。如:「對方」、「對手」、「對岸」。
搭配、相配。如:「登對」、「門當戶對」。
平分成兩份。如:「對半」、「對分」、「對切」。
成雙的。如:「對筆」、「對聯」、「對偶」、「出雙入對」。
答話、回答。如:「對答如流」、「無言以對」。
讓兩種事物配合在一起。如:「對獎」、「對號入座」。
比照。如:「對照」、「校對」、「核對」、「查對」、「比對指紋」。
調整使合於一定標準。如:「對光」、「對焦」、「對準」、「對好距離」。
相合、適合。如:「對味」、「對症下藥」、「文不對題」。
看待。如:「對待」、「對事不對人」。
向著、朝著。如:「面對面」、「對著天空」。
介詞。後面接對象、處所、範圍。A>表示對象。如:「對人誠懇」、「對牛彈琴」、「他對你說什麼?」。B>表示處所。如:「我對這裡不太熟悉。」C>表示範圍。如:「他對太空科學很有研究。」
量詞。用於計算成雙的人或物的單位。如:「一對鐲子」、「兩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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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則、模範。如:「法式」、「模式」。
效法。如:「義風可式」、「母儀足式」。
事物外形的樣子。如:「形式」、「式樣」、「款式」。
儀節、典禮。如:「儀式」、「閱兵式」、「開幕式」。
數學、化學等自然科學的運算規則。如:「公式」、「程式」、「化學式」、「二元一次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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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子、模樣。如:「形狀」、「圓形」、「外形」。
軀體。如:「形影不離」、「形單影隻」。
狀況。如:「地形」、「形勢」。
表現、顯現。如:「形諸於色」、「喜形於色」。
比較。如:「相形之下」、「相形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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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類動物。是陸地上現存最大的動物。產於印度、非洲等熱帶地區。力強,皮厚,毛少,耳大,鼻長圓筒狀,能伸捲自如,有一對長門牙自口伸出。
外觀、狀態。如:「形象」、「現象」、「氣象」、「星象」、「天象」。
意念針對的人或事物。如:「對象」。
仿效、摹擬。如:「象形文字」。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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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觀、外形。《南史.卷三四.顏延之傳》:「及孝武即位,又鑄孝建四銖,所鑄錢形式薄小,輪郭不成。」《文明小史》第五一回:「又到各處工匠廠遊覽了一番,問明白了各種機器的形式,什麼價錢,一一都記在手摺上。」
2.文學作品上指作品外在的體式。如詩、散文、小說等,都屬形式。相對於內容而言。
3.抽象或具體的事物,其形態的直接表現或組成。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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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泛指人類一切活動所指向的人或事物。如:「研究對象」。
2.戀愛的另一半。如:「他最近找到了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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