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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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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種身分的人,於職務上有過失時,所施加的制裁。如撤職、休職、減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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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場所。如:「各處」、「住處」、「通信處」。
事物的部分。如:「好處」、「長處」、「用處」。
機關團體的組織單位。如:「人事處」、「訓導處」、「總務處」。
置身。如:「處境」、「設身處地」、「處變不驚」。
辦理。如:「處理」。
對有過失的人加以制裁。如:「處分」、「處罰」。
交往、對待。如:「相處」、「和平共處」。
決斷。如:「處決」、「處斷」。
男子在家未出仕或女子未出嫁的。如:「處士」、「處子」、「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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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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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備。如:「戒嚴」、「戒備」。
警告、勸導。如:「警戒」、「勸戒」、「訓戒」。
革除、改掉。如:「戒除」、「戒菸」、「戒酒」。
宗教上的規範約束。如:「齋戒」、「守戒」、「戒律」。
戴在手指上的環狀飾品。如:「鑽戒」、「金戒」、「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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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責罰。與「獎」相對。如:「懲罰」、「獎懲」、「懲治」、「懲戒」、「嚴懲」、「懲一警百」。
戒止。如:「懲忿窒欲」。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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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置。《樂府詩集.卷七三.雜曲歌辭一三.古辭.焦仲卿妻》:「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2.處罰、懲治。《儒林外史》第三九回:「現今內裡傳出信來,務必要找尋屍首。若是尋不著,將來不知是個怎麼樣的處分。」《紅樓夢》第一○○回:「家人奉命,趕到京中回明了王夫人,便在吏部打聽得賈政並無處分。」
3.吩咐。唐.劉禹錫〈和令狐相公聞思帝鄉有感〉詩:「滄海西頭舊丞相,停杯處分不須吹。」
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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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以前的過失警戒自己。《漢書.卷一四.諸侯王表》:「漢興之初,海內新定,同姓寡少,懲戒亡秦孤立之敗,於是剖裂疆土。」
2.責罰以示警戒。如:「公務員違法、失職時,應受懲戒。」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史傳》:「奸慝懲戒,實良史之直筆。」
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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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黨派之政見作為評斷、考量之因素。法官的身分保障依據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由此可知法官受憲法保障,非因法律則不得任意免職。司法預算獨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之規定,行政院對於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僅可加註意見,送立法院審議。法官自治法官自治一方面為防止司法行政對於審判權可能之影響,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自律,以使司法獨立能真正落實而不受到濫用。(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18-4...
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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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或機關對犯錯者的一種懲戒處分。如:「記滿三大過,就要被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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