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庫查詢時間:4968.0807 ms
共 9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排序方式:
關鍵字 |
搜尋次數 |
關聯性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拘提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法律上指法院用強制力,使被告在一定期間內,至一定之場所。
|
提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拉舉。如:「提起」、「提拔」、「提升」、「提高」。
用手懸空拿著。如:「提燈」、「提筆」、「提水桶」。
說、談。如:「提到」、「提及」、「舊事重提」、「不提也罷」。
舉出、揭示。如:「提名」、「提議」、「提要」。
領取。如:「提貨」、「提款」。
把預定時間往前移。如:「提前」、「提早」。
警覺。如:「提防」。
振作。如:「提神醒腦」。
|
拘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逮捕。如:「拘提」、「拘留」、「拘捕」、「拘禁」。
|
釋放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免除拘提、逮捕、羈押之拘束,而恢復其自由。《三國志.卷五四.吳書.呂蒙傳》:「蒙至,誅其首惡,餘皆釋放,復為平民。」《儒林外史》第三六回:「次日,到府尹面前替他辯明白了這些冤枉的事,將那監生釋放。」
|
通緝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得通緝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則應拘提,不得通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緝的人,稱為「通緝犯」。
|
拘票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法律上指拘提訴訟關係人到法院的憑票。也作「提票」。
|
傳喚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法院發出傳票,令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在一定時日到所指定的場所應訊。[例]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拒到場者,法院得加以拘提。
|
提票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法律上指拘提訴訟關係人到法院的憑票。也稱為「拘票」。
|
刑事警察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以辦理犯罪預防、偵辨重大或複雜之刑事犯罪、蒐集運用重要治安情資為主要業務的警察人員。簡稱為「刑警」。
|
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