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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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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挾書令」是秦始皇時所訂禁止藏書的法令。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為管制人民思想,消滅私人學術,接受丞相李斯建議,於始皇三十四年(西元前213),下令焚書;規定除醫藥、卜筮、種樹等類書籍外,凡秦紀以外之六國史書,和流傳民間之〔詩〕、〔書〕、百家語,一律不准私人收藏,必須在三十日內送官府燒毀、違令者處以黥刑(臉上刺青),對偶語詩書者,棄市。直到漢惠帝四年(西元前191)「除挾書令」,才正式取消這項禁令,恢復民間藏書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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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臂夾在腋下。如:「挾帶」。
以威勢壓迫。如:「挾持」、「挾制」、「要挾」、「挾天子以令諸侯」。
暗藏於心。如:「挾怨」、「挾嫌」、「挾恨」、「挾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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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如:「命令」、「奉令」、「朝令夕改」、「明令規定」。
使。如:「令我難以忘懷!」、「令人發出會心的微笑。」
敬稱語。如:「令尊」、「令堂」、「令兄」、「令郎」。
時節。如:「月令」、「時令」、「夏令衛生」、「冬令救濟」。
美。如:「令名」、「令譽」。
古典詞、曲中小令的簡稱。如:「如夢令」、「調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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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冊的著作。如:「書本」、「書籍」、「圖書」、「教科書」、「線裝書」、「百科全書」。
信。如:「家書」、「書信」。
文件。如:「證明書」、「申請書」。
寫。如:「書寫」、「振筆疾書」。
字體。如:「楷書」、「草書」、「行書」。
挾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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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禁止儒生以古非今,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而私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的法令。《漢書.卷二.惠帝紀》:「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唐.顏師古.注:「張晏曰:『秦律敢有挾書者族。』」也作「挾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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