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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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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證物。如:「警察封鎖命案現場,進行採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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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取。如:「採茶」、「採草莓」。
取用、選用。如:「採集」、「採取」、「採納」、「採行」。
挖取。如:「開採」、「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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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事實。如:「證明」、「證實」、「推證」、「論證」。
憑據。如:「人證」、「證據」、「停車證」、「借書證」、「足以為證」。
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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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在有決策權的機構或官員前,表達自我主張或對抗他人指控的機會。最早僅限於陪審團面前的司法審理,而後人權擴張,於是產生行政聽證。今美國國會有立法聽證的慣例,以表明其公平性。[例]聽證制度的建立,可供政府參擇採證,使決策更具公平、公正性。
便衣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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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不穿制服執勤的警察人員。如:「群眾中,夾雜一些便衣警察執行採證工作。」
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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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裁判、國會立法,或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擬訂政策、處理爭議或採取重大行政處分時,給予利害關係人或其他有關之專家學者及公共團體,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之機會,以備政府參擇採證,維持民主效能與公正之措施。此制度源於英、美,民國七十三年底,臺北市議會首先在我國採行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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