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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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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的學生必須遵行的規則。
〔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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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曾經兩度公布〔師範學校規程〕:第一次為民國元年(1912)十二月,第二次係二十二年(1933)三月。民國元年十二月公布的〔師範學校規程〕,五年一月曾加修訂;計分八章八十八條。第一章〔教養學生要旨〕,規定須培養師範生謹於攝主、勤於體育、富於美感、勇於德行、愛國家、尊法憲、獨立、博愛、趨重實際、具高尚志趣、悟施教育之方、有自動能力。第二章〔預科和本科〕,規定師範學校設預科與本科;其中本科分第一部與第二部。本科第一部修業年限四年,招收預科畢業或年十五歲以上具有同等學力者;第二部修業年限一年,招收中學畢業或年十七歲以上並具有同等學力者。以上本科第一部與第二部的學習科目,均詳列舉...
〔實業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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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年(1913)八月四日,教育部公布〔實業學校令〕之同時,並公布〔實業學校規程〕六十條,對實業學校之編制設備、修業年限、學科等別、謂程教學及教員資格等,均詳加規定。綜其要者如次:
  甲種實業學校分為: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四種。每種都有預科和本科之設。修業年限預科一年,本科三年。預科入學資格,以年在十四歲以上具有高等小學畢業者;本科學生是由預科升入。預科均不分科,惟本科則分為數科:農業學校分為農學、森林學、獸醫學、蠶學、水產等五科;工業學校分為金工、木工、土木工、電氣、染織、應用化學、窯業、礦業、漆工、圖案繪畫等十科;商業學校不分科;商船學校分為航海、機關二科。農業學校預科...
  民國三十四年(1945)九月,教育部依據〔國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制訂並公布〔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計二十五條。明定國民學校以一保設一所為原則,中心國民學校設於鄉(鎮)之適當地點,以每鄉(鎮)設一所為原則;隸屬於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學校與保辦公處,中心國民學校與鄉(鎮)公所,應取得密切聯繫。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之辦理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得分初、高兩級:初級班收已逾學齡到四十五足歲之失學民眾,施以四至六個月之補習教育;高級班收已受初級補習教育之男女,施以六個月至一年之補習教育;各級均分為成人班及婦女班,在兒童班上課時間外,按季節選擇晨間、下午或晚間上課。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
師範學校規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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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範學校規程,是指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關於師範學校如何辦學的法規性文件。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央當局先後三次制定和頒發了師範學校規程。
  第一次是一九五二年頒發的〔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內容分〔總則〕、〔學制〕、〔設置領導〕、〔教學計畫〕、〔教導原則、成績考查、升級、留級、轉學、畢業〕、〔學生待遇〕、〔服務〕、〔組織、編制、會議制度〕、〔經費、設備〕、〔社團〕、〔附屬學校〕、〔初級師範學校〕、〔附則〕等,共計十三章六十二條。
  第二次是一九五六年頒發的〔師範學校規程〕,內容分〔總則〕、〔教學工作〕、〔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校務會議〕、〔學生〕、〔社團〕、〔財...
〔職業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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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公布〔職業學校法〕;次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依據〔職業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布〔職業學校規程〕,共十三章計九十八條,其中對職校之設置及管理、經費、設備、編制、科別及課程、實習、訓練、成績考查及畢業、學年學期休假日期、納費及待遇、教職員等規定,甚為周詳。本規程嗣經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及三十六年四月二次修正,復於民國六十七年(1978)九月完成第三次修正後,由教育部公布實施,即為現行的〔職業學校規程〕,全文共四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職業學校為實施職業教育與訓練之場所,應注重充實職業智能,增進職業道德,養成勞動習慣,陶冶公民道德,鍛鍊強健體...
〔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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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師範學校規程〕係民國二年(1913)二月教育部依據元年八月所頒布的〔師範教育令〕而制訂,計七章三十五條;對於高等師範學校之設置、辦理與課程等,均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依據此項規程,高等師範學校分預科、本科、研究科。預科每年招收身體健全、品行端正的師範學校、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一百五十名,修業年限一年;本科由預科畢業生升入,修業年限三年,分國文、英文、歷史地理、數學、物理化學、博物六部;研究科學生由校長從本科及專修科畢業生中選取,在國內外專門學校畢業及從事教育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者,經校長認可亦得自費入學,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就本科各部擇二、三科目研究之。高等師範學校得另設專修科和選科...
〔專科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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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年(1931)三月,國民政府教育部訂定發布〔專科學校規程〕,分為四章,共二十一條。民國六十七年(1978)五月,教育部依據〔專科學校法〕,又修正發布〔專科學校規程〕,計三十六條;對於專科學校的各項教育設施,均有更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其後又於七十一年、七十四年、七十七年、八十年及八十三年修正部分條文。
  〔專科學校規程〕明定專科學校分為工業、農業、商業、師範、家政、海事、藥學、護理、醫技、體育、新聞、藝術、語文、音樂、戲劇及其他等類;二類並設時,商業及家政類,藥學、護理及醫技類,藝術、音樂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專科學校之航海科、機械科、獸醫科、藥學科及其他性質特殊之各科,...
〔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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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規程〕是中國第一個關於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辦學的法規,於民國二年(1913)三月由政府教育部公布。
  規程共分學科、學額及修業年限、入學退學及休學、學費、懲戒、服務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為:(1)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設預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或二年)、選科及專修科(均為二或三年)。(2)本科分文科、理科、家事科,文科的學科有:倫理、教育、國文、外國語、歷史、地理、家事、樂歌、體操;理科的學科有:倫理、教育、國文、數學、物理、化學、植物、動物、生理及衛生、礦物及物質、外國語、家事、圖畫、樂歌、體操;家事科的學科有:倫理、教育、國文、家事、應用理科、縫紉、手...
〔民眾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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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學校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三年(1934)六月訂頒,計十八條;明定民眾學校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授予年長失學者以簡易之知識與技能。民眾學校由鄉、鎮、坊及各教育機關、民眾團體、工廠、商店分別設立。凡年在十六歲以上之失學者,均應入民眾學校,修完民眾學校課程(總課時不得少於二百小時)或具相當程度者,得入高級班。未辦短期義務教育地方,年在十歲以上之失學者,亦得入民眾學校。民眾學校不收學費及其他費用;經費充裕時,並供給貧寒學生書籍文具。民眾學校每日教學時間三小時,在假期或夜間進行。學科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珠算及筆算)、樂歌、體育等;高級班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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