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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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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附送語。如有附件,於文末敘述附件名稱及分數,為對平行及下級機關時使用。如:「檢附銀行法修正草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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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如:「檢索」、「檢驗」、「檢查」、「檢閱」。
約束、節制。如:「檢束」、「行為不檢」。
舉發。如:「檢舉」、「檢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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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傍、依靠。如:「依附」、「歸附」。
相黏不分。如:「附著」、「黏附」。
接近、靠近。如:「附近」、「附在他耳邊低語。」
應和。如:「附和」、「附議」。
增加、連帶的。如:「增附」、「附帶」、「附設」、「附加」、「附件」。
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第 12 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三、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七、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評會。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再申訴時,應另
雜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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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目外的項目,一般都指零散雜亂難以綜整的項目。如:「這些雜項開銷,請檢附單據來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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