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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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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肢體或器官因先天或後天傷病而失去功能,造成缺陷。《水滸傳》第一三回:「今日軍中自家比試,恐有傷損。輕則殘疾,重則致命。」《三國演義》第五九回:「韓遂已無左手,做了殘疾之人,操教就於長安歇馬,授西涼侯之職。」
2.疾病。《古今雜劇三十種.新刊的本薛仁貴衣錦還鄉關目》:「俺叔叔瘸&3fbe_.png;疲跛,俺爺爺又老弱殘疾。」《紅樓夢》第七回:「業師於去年病故,家父又年紀老邁,殘疾在身,公務繁冗,因此尚未講及再延師一事。」
  〔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是大陸地區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規畫性文件。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定,一九八八年九月經國務院批准執行。該綱要共分四個部分,六十條。有關教育方面的具體任務和要求,涉及殘疾人教育工作的領導、特殊教育經費、特殊教育的辦學形式與方法、特殊教育師資培訓、特殊教育研究、殘疾人基礎教育、學前教育、職業教育、以及中等和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等問題。
殘疾成人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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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成人教育指為各種殘疾的成年人所提供的教育。在大陸地區,殘疾成人教育的目的主要是為殘疾人提供和健全人平等的教育機會,使他們能夠發揮各自的潛能,更好地適應生活與社會。為殘疾成人提供教育的機構,一般由教育部門或殘疾人組織負責舉辦,形式多種多樣,有寄宿制、非寄宿制、半工半讀與短期培訓等;內容有基礎教育階段的掃盲或文化科目知識補習,中學後職業技術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習與進修等等,注重針對殘疾人的不同缺陷進行必要的實用性知識技能教育與訓練。
〔中國殘疾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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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殘疾人〕是大陸地區主要以殘疾人及殘疾人事業工作者為讀者對象的綜合性雜誌,月刊。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辦。原名〔中國聾人〕,創刊於一九八○年,一九八六年改為〔盲聾之音〕,一九八九年一月改為現名。其辦刊宗旨為:弘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溝通殘疾人與政府和社會之間的聯繫與理解,為殘疾人全面參與社會生活創造友愛和諧的社會環境,從多方面反映殘疾人的生活和內心世界。其中設有學手語和特教園地等與特殊教育有關的專欄。
殘疾人教育法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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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人教育法律是指大陸地區所頒布用以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共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
  〔殘疾人教育條例〕是大陸地區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規,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經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該條例共分總則、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獎勵與處罰、附則等九章五十二條。主要內容有: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中以上教育;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錢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實施殘疾幼兒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
  〔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分配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勞動人事部和民政部於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聯合發布的一個文件。該文件要求高等學校招生時注意錄取德智條件優秀的殘疾考生,為他們升學深造創造條件。其主要內容是:(1)「殘疾」考生指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後從事的工作者。(2)各高等學校應從殘疾考生的實際著眼,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對上述殘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應僅因殘疾而不予錄取。(3)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考生,畢業後應按其所學專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統一分配確有困難者,由考生報考時所在省、自治區、...
殘疾人口(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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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人口指總人口中屬於殘疾人部分的人口。據聯合國調查統計,世界各類殘疾人口總數在四點五億以上,占世界總人口的百分之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在大陸地區,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據統計大陸地區現有殘疾人口約有五千多萬。就殘疾人口的發展趨勢而言,盲和殘視兒童發生率明顯下降,聾童和重聽兒童的發生率將得到控制,並且由於計畫生育與優生優育措施的推行和普及,智力落後兒童的發生率也可望逐步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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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迫害。如:「摧殘」、「殘害」、「殘殺」。
凶暴的。如:「殘忍」、「凶殘」、「殘暴」、「殘酷」。
不全、有缺損的。如:「殘缺」、「殘廢」、「殘破」。
剩下的。如:「殘餚」、「殘餘」、「殘留」。
將結束的。如:「殘冬」、「風燭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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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如:「疾病」、「積勞成疾」
快速。如:「疾雷」、「疾風勁草」、「疾馳而去」。
痛苦。如:「民間疾苦」。
痛恨。如:「疾惡如仇」。
急迫。如:「疾言厲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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