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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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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國外求學深造。如:「大學畢業後,他就到外國留學,繼續深造。」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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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學籍係學籍處理的一種措施。學生依規定入學後,學校應建立學籍資料,詳細登錄各項相關資料;入學取得學籍者,即具學生身分;學生因故暫時無法繼續在校就讀,完成休學手續後,保留其學籍。
  依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之規定,學生因故申請休學,一次得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若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系(所)肄業。
  男生於休學期間如應徵服役,須檢同徵...
清末留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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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教育是清朝末年所謂洋務派主張「新教育」的主要作法之一;他們認為要學習西方文化,學習西洋科學技術,只是在國內辦學是不夠的,必須要直接到國外實際學習才有用。當時曾國藩、李鴻章、丁汝昌、沈葆楨、容閎等大臣都曾經多次上奏請求准予派學生到西方各國留學,學習船政、兵技、駕駛等。同治九年(1870)天津發生燒教堂、殺教士等案件,清廷遂覺得百姓民智閉塞,有必要了解西學;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曾國藩和李鴻章的上奏,促使陳蘭彬與容閎辦理有關遊學事宜,並在同治十年於上海設預備學堂,由劉開誠任該學堂監督。其後於同治十一年夏天起由陳蘭彬與容閎率領一百二十名幼童分成四批到美國留學
  當時選擇幼童出國留學必...
公費留學(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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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費留學係指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及單位按計畫選派並資助有關人員赴國外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學習、進修的一種留學方式,是大陸地區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重要途徑之一,亦稱「公派留學」,但「公派留學」的含義又略廣於「公費留學」,如部分自籌資金自費出國或由國外有關教育機構和學術科研團體提供經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方可納入有關部門和單位選派計畫而成為「公派留學」人員。「公派留學」主要有「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兩種形式。國家公派即由國家統一計畫,統一選拔留學人員,並按照統一的經費開支規定提供其學習與生活費用;單位公派則是由各有關部門及單位根據地方、部門和單位的計畫,在本地或有關部門及單位內部進行選拔,並按照本地、本...
公費留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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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費留學考試始於清同治十一年(1872),清廷接受容閎之建議,於當年選送學童赴美國留學,為我國留學政策之嚆矢。當時先後赴美留學學童計有一二○人,嗣後又派學生十三人赴日留學。民國成立,中央官費生派遣雖較清末時期為少,但各省時有公費之設置,此外各庚款機關亦常辦理公費考試,尤以英美兩庚款,每年均有數十人考送出國。
  民國二十二年(1933)四月教育部首次公布〔國外留學規程〕,明文規定: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考取或由公共機關遴選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給其研究期間全部費用者,稱為公費生。各省市公費生研究之專門學術注重理、農、工、醫等專門科目。凡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均可報考:(1)國內外公立...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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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念書的學生。《文明小史》第三六回:「卻說彭仲翔等到了東京,住不多日就去訪著了中國留學生的公會處,商量進學校的話。」
自費留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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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留學考試的實施,晚於公費留學考試。早期我國學生凡有志出國深造能自備學費者,均任其赴外國留學,而無須考試。民國十八年(1929)政府鑒於自費留學出國學生逐年增加,乃有意將自費留學納入管制,並頒訂登記辦法予以管理;規定此後自願自費出國留學者,需將留學計畫陳請教育部核准登記,領取留學證書後再行出國。
  二十二年四月,教育部為適應時代需要,建立公自費留學制度,首次頒布〔國外留學規程〕;其中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凡自備留學費用,或由私法人遣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其費用者,稱為自費生。該規程第三章並列有〔自費生〕專章,規定自費留學生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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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係指按國家統一計畫、面向全國招生、選拔、派出、執行統一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四種類型或層次。一九五○年,大陸地區向東歐五國派出第一批留學人員三十五人,並為此成立「留蘇預備部」,加強對擬留蘇學生的俄語培訓。選派對象開始為高中畢業生、大學在校生及各層次的高校教師。自一九五六年始,實行「多派大學生,多派進修教師,少派高中生,並且以理工科為重點之方針」。自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九年,大陸地區共派出留學人員八千八百七十四人,一九六○至一九六三年,派出研究生的數量銳減,每年均未超過二百人。一九七八年後,大陸出國留學人員數量大增。選派方針歷年漸有變...
海外留學生歸返安置政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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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的海外留學生歸返安置政策規定:海外的留學生回國後基本上是由國家統一安置、統一分配工作。從一九五○年代一直到一九七○年代末,有關海外留學生的安置一般是預先進行的,即在其出國之前先制定分配到某個具體工作單位的預分方案,待其回國後即按該方案辦理有關的分配報到手續。之後,根據留學教育發展的新情況,由勞動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聯合發出的[畢業留學生分配派遣暫行辦法]中,對回國留學生的工作安排作了規定,該規定指出:留學生中屬國家計畫統一選派的進修人員,回國後原則上回原選派單位工作;根據國家計畫統一選派的留學研究生、大學生畢業回國後,除派出時已有特殊規定者之外,一律...
  〔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的有關規定〕係指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事局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發布的一項關於外國留學生至大陸地區學習有關規定的文件。文件中指出:國家教委主要接受根據政府間協議來華的留學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國友好團體派遣的留學生,並鼓勵大陸的高等院校同外國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際聯繫,交換學生。該文件規定涉及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類別和條件、申請的程序及時間、入學考試和考核的方式、錄取事宜及開學時間、相應的漢語水平要求、學制與專業學習和成績考核方式及升級留級制度、學習紀律與中國法紀、生活與醫療條件、課外活動和假期生活、畢業方式、獎學金、自費留學生的費用標準等等許多方面。
  其中關於接受外國學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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