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庫查詢時間:488.2322 ms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
共 148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排序方式:
關鍵字 |
搜尋次數 |
關聯性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職員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各種機關或團體裡掌理事務的人員。如:「這個企業組織龐大,共有千餘名職員。」
|
教職員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學校裡的教師與行政人員的合稱。
|
〔教育職員免許法〕(日本)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日本的「免許」是證照的意思,「教育職員的免許」是指公家機構頒給某些特定人士具有教師(日文稱教育職員)資格的證明書,因此〔教育職員免許法〕係為提升及維持教師之素質,而規定之有關教師證書的法令。
日本的教師證書制度,自一八七四年(明治七年)即已開始,當時是對有意擔任小學教員者,進行學科考試,及格後授予小學訓導(日本對於小學教師之另一稱呼)的證書。後來隨著學校制度的逐漸完備,教師證照制度也經過數次修訂,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證照主義並沒有徹底地實施。 戰後,日本政府為了確保教師的素質,及明示教師專門能力的客觀統一的標準,乃採取嚴格的證照主義,前於一九四九年制定了證照... |
日本教職員組合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日本教職員組合簡稱日教組,係於昭和二十二年(1947)六月八日由日本各都道府縣「教職員組合」所組成的聯合組織;會址設在東京都千代田區一橋26-2,日本教育會館內。成員以公立學校教職員為主,除此之外,尚有少數成員來自於國、公、私立大學教職員團體及勞動組合,是一個包括國立學校、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教師團體。該團體須遵守〔地方公務員法〕之規定,而不受〔勞動組合法〕之約束。惟由於標榜屬於工會,強調教師是勞工的原則,是以除了關心教育問題外,經常參加各種政治性活動,如主張罷工、反戰、環保等;尤其在教育政策上,常與文部省對立,所持立場相當微妙,因而被稱為「任意團體」。
日本教職員組合在成立... |
縣費負擔教職員(日本)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日本之市町村立小學校及中學校教職員的薪酬,通常由都道府縣負擔。由都道府縣負擔薪酬的市町村立學校教職員,即稱為縣費負擔教職員。
縣費負擔之教職員,係由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任命。惟任命之前,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應先參酌市町村教育委員會的意見,而市町村教育委員會的意見,則應參考市町村教育長的意見始予提出。市町村立學校校長亦得向市町村教育委員會提出有關所屬縣費負擔教職員之任免與遷調的意見。 縣費負擔教職員的員額,由都道府縣制定條例予以規定。至於各市町村立學校所有的縣費負擔教職員人數,則由都道府縣在前述條例規定範圍內,參酌市町村教育委員會之意見後決定。 |
促進教職員健康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促進健康是開始於人們基本上還是很健康時,即設法協助人們採行有助於維護和增進健康的生活方式。
學校中教職員工的身心健康不僅會影響教學和工作,更可做為學生的表率,實不容忽視。為能增進教職員自我照顧的知能,強化自我負責的觀念,以期有效預防疾病,增進健康,促進教職員健康必須是整體學校衛生的重要工作。茲將促進教職員健康有關的活動敘述如下: 1.健康檢查: (1)職前健康檢查:可用來了解目前的健康情形,作為衡量教職員適任性的參考。 (2)在職健康檢查:透過在職健康檢查,可及早發現身體異常現象,及早予以矯治,以維護和促進教職員之身心健康。 |
職員錄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各公私機關記載職員姓名、籍貫、職任等的總冊。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三條;三十七年四月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五十一年六月再度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三條;六十一年八月修正公布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六十八年十二月又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並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其要點如下:
1.教職員申請退休條件:(1)得申請退休者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惟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2)即退休者為:年滿六十五歲者,惟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
全日本教職員聯盟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會址:〶102東京都千代田麴町2-7-3西川ビル4F
電話:(03)3264-3861 全日本教職員聯盟簡稱全日教連(National Teachers Federation of Japan),NTFJ成立於一九八四年二月,前身為日教聯(日本教職員聯盟)和新教組(日本新教職員組合聯合),兩組織於一九八四年合併為一,是為職員團體及職能團體之聯合組織。 該聯盟之主旨在於:使教育正常運作,並改善教職員之薪資、工作環境條件,企圖使教育工作更加專業化。 主張中立而且反對日教組(全名為日本教職員組合)是該組織的原則,但在政治上和自民黨、民社黨有...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公布,全文計二十條;三十七年四月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六十一年四月再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七十二年一月三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1.明訂教職員撫卹條件: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2.規定撫卹金之給與方式:在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在職十五年以上者,按一定標準給與一次撫卹金,另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因公死亡人員,除按上述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是項〔學校教職... |
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