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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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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在有決策權的機構或官員前,表達自我主張或對抗他人指控的機會。最早僅限於陪審團面前的司法審理,而後人權擴張,乃產生行政聽證。今美國國會有立法聽證的慣例,以表明其公平性。
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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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於英美法系中為公平聽證原則,聽取有關人員的說明、作證所召開的會議。在我國通常係指依《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規所舉行之聽證
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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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裁判、國會立法,或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擬訂政策、處理爭議或採取重大行政處分時,給予利害關係人或其他有關之專家學者及公共團體,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之機會,以備政府參擇採證,維持民主效能與公正之措施。此制度源於英、美,民國七十三年底,臺北市議會首先在我國採行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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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耳朵收受聲音。如:「聽力」、「聽覺」、「傾聽」、「聽音樂」。
探問消息。如:「打聽」。
順從、服從。如:「聽從」、「聽話」、「言聽計從」。
等候。如:「靜聽消息」、「聽候指示」。
任由、任憑。如:「聽任」、「聽憑」、「聽天由命」、「聽其自然」。
治理、處理。如:「垂簾聽政」。
裁決、裁斷。如:「聽獄」、「聽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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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事實。如:「證明」、「證實」、「推證」、「論證」。
憑據。如:「人證」、「證據」、「停車證」、「借書證」、「足以為證」。
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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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採取不同手段來監督彼此:總統雖然不需要列席國會接受備詢,但是必須定期提出國情咨文,閣僚也要出席各種聽證會;而另一方面,總統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可以使用覆議權(Veto)加以制衡。對於使用覆議權的法案,必須要有三分之二的議會絕對多數才能夠維持原案。所以換句話說,總統在使用覆議權上,擁有很高的成功率。也因此對覆議權的使用存在著消極或正面不同的看法 。(註1) 評價在現代的政黨體制運作下,通常國會議員都會受到較強黨紀的約束,也因此若總統與國會同屬一黨,較能夠預防行政和立法上的僵局,也能夠避免資源和國家空轉的問題,但總統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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