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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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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案件。也稱為「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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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泛指牽涉到法律或政治的事件。[例]命案、訟案、五三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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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方打官司以爭論曲直。[例]訟案、訴訟、訟獄
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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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崩,宦者趙高矯詔殺長子扶蘇,立胡亥為帝,稱為「二世」。在位三年,後為趙高所殺。
(5) 獄:訴訟案件,此處指嚴刑酷法。
(6) 劓人:割掉人的鼻子。劓,音|ˋ,古代割去鼻子的刑罰。
(7) 三族:指父族、母族、妻族,即父、母、妻三方的親屬。
(8) 艾草菅然:像割除野草一樣。艾,音|ˋ,通「乂」,割草。菅,音ㄐ|ㄢ,禾本科菅屬,多年生草本。葉細長而尖,多毛茸。根短堅韌,可做刷帚。〔參考資料〕另可參考:漢.賈誼《新書.卷五.保傅》、《漢書.卷四八.賈誼傳》
請君入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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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武后稱帝時,周興和來俊臣同時擔任審理訟案的司法官,都是當時有名的酷吏。天授年間,有人控告周興有意謀反,於是武后下詔要來俊臣審問周興,周興不知此事。來俊臣趁著和周興一起吃飯時,問周興道:「犯人不肯承認罪行時,你有什麼好辦法來對付他們?」周興說:「這容易,你拿一個大甕,在四周升炭火將它烤熱,命令犯人站在裡面,還怕他們不俱實招供。」來俊臣聽了,立即命人取來大甕生火。等準備好,他站起來跟周興說:「朝廷送來公文要我審問你,現在請你進入這個甕中吧!」周興嚇得立刻跪在地上叩頭,老實的招認罪行。後來「請君入甕」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以其人之法,還治其人之身;也用來比喻使人陷入已設計好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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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如:「法庭」、「開庭」、「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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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偵訊訴訟案件。如:「審判」、「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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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案件。如:「冤獄」。《左傳.莊公十年》:「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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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白審察。[例]執法人員對於每件訴訟案件都應詳查明鑑,切實做到勿枉勿縱。
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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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案未結,而法院令羈押中的被告出具保證金或保證人,確保他能隨時到庭候審,而後停止羈押,稱為「交保」。應指刑事訴訟法上之「具保」。也稱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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