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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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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證的言詞。如:「車禍目擊者的一席證言,讓酒駕肇事者無法遁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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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講。如:「難言之隱」、「大言不慚」、「苦不堪言」。
話語、所說的話。如:「格言」、「良言」、「人言可畏」、「言外之意」。
字。如:「七言詩」、「五言絕句」。
學說、言論。如:「一家之言」、「立德、立功、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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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事實。如:「證明」、「證實」、「推證」、「論證」。
憑據。如:「人證」、「證據」、「停車證」、「借書證」、「足以為證」。
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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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其保障之範圍。其中關於出版流程建構之保護則可分為成立自由、從事出版業之自由、事前檢查的禁止、拒絕證言的特權、禁止搜索之特權、禁止扣押之特權等等。 出版自由保障之主體出版品之權利主體可為自然人或者法人,由此可知出版自由之主體包含所有經營、從事出版相關事業之人,以及出版事業其本身,此即是說在出版事業中工作之人員,如社長、編輯、主筆、記者等皆為出版自由之主體,惟投稿之作者因其本身非屬於出版業,故不屬於出版自由之範圍,但其可主張言論自由或著作自由。(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
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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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對當事人所提的物證,證人的證言,或關於證據之調查取捨,以及證據方法及其證明力,不受法定形式或方法的拘束,而由法院推事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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