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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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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寧、促進人民福利為主要任務的人。
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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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階在警佐一階及以上的警察稱之,職在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廉政署廉政官、調查局調查官亦為司法警察官。除接受檢察官指揮,在獲悉有犯罪嫌疑時,也可逕行調查及蒐集證據,並將偵查結果,移送檢察官偵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縣市長、憲兵隊長官,在其管轄區域內亦為司法警察官。
警察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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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初級警察教育、培養現代化警員的學校。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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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或縣政府的附屬機關,掌理警察、警衛、民防、保安等事項,以維持地方的公共安寧。簡稱為「警局」。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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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於民國四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公布實施,內政部警政署為資紀念,並慰勉警察辛勞,自六十八年起,特定此日為「警察節」。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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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依法所為的命令、禁止與強制等權力。國家制訂特別法令,賦予警察必要時可對人民施以強制執行,以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
軍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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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是藉巡查、調查、檢查、糾察、警衛諸種勤務作為,以維護軍紀,服務三軍,排除軍事危害,促進國軍安全進步。
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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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培育警政幹部的最高學府,統一辦理全國警官教育,並承接各政府機關如海岸巡防署、移民署、消防署委辦之教育訓練。民國二十五年成立於南京,先總統蔣中正為首任校長。四十三年在臺灣復校,四十六年增辦四年大學制本科教育。其後各系陸續創設研究所。原稱為「中央警官學校」,八十四年改為「中央警察大學」。簡稱「警大」。
保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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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國家重要機關、外交使館及辦事處,機動協助地方治安事務的警察。簡稱為「保警」。
軍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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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依軍事審判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條規定,憲兵為軍法警察官及軍法警察,有協助或受軍事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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