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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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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指請求法院裁判的原告;在刑事訴訟指檢察官或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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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身往上。如:「起立」、「起來」。
上升。如:「起伏」、「起落」。
好轉。如:「起色」、「起死回生」、「一病不起」。
引發、產生。如:「起火」、「起義」、「發起」、「起疑」、「起作用」。
建造。如:「白手起家」、「平地起高樓」。
開始。如:「起先」、「起初」、「從今天起」、「萬事起頭難」。
擬定。如:「起草」、「起稿」。
放在動詞之後。A>表示動作的進行。如:「拿起」、「提起」。B>表示及、到的意思。如:「想起往事,真是不勝感慨!」C>表示承受的意思。如:「我們要經得起現實的考驗。」
量詞:A>計算分批的人的單位。相當於「群」。如:「店裡來了兩起客人。」B>計算事件發生的單位。如:「高速公路上發生了數起連環車禍。」、「警方最近偵破了一起擄人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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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使用語言進行溝通,能製造並使用工具的高等動物。如:「人是萬物之靈。」
別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如:「推己及人」、「助人為快樂之本。」
每個人。如:「人盡皆知」、「人手一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指某種類型或身分的。如:「藝人」、「軍人」、「主持人」。
指品格、性情。如:「文如其人」、「他這個人滿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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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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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例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提起訴訟。
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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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者用一種使受教者身體感到痛苦的懲罰方式,如鞭打、罰站等。如:「體罰並不是訓誡學生的最好方式。」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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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的起訴人。[例]因對方有誠意和解,原告決定撤回告訴。
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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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檢察官或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於調查犯罪證據,公開言詞辯論後,依法科以刑罰的行為。
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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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刑事案件於起訴後,與被告或自訴人,有一定關係之人,得在法院輔佐被告或自訴人陳述意見的人。目的在補充被告或自訴人之訴訟行為之不足。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組織及評議準則是教育部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相關教學資源請參考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目錄1 條文2 主要重點2.1 本法適用情況2.2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2.3 各級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2.4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織2.5 教師申訴、再申訴之管轄2.6 教師申訴之提起2.7 申訴評議2.8 申評委員應迴避之情形2.9 評議決定3 參考資料 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組織及評議準則 主要重點 本法適用情況第 3 條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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