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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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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罪刑。《史記.卷三○.平準書》:「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晉書.卷八○.王羲之傳》:「今除罪而充雜役,盡移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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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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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的行為。如:「犯罪」、「罪行」、「罪狀」、「罪惡」。
過失。如:「賠罪」、「罪過」。
犯法的、有過失的。如:「罪人」、「罪犯」。
痛苦、苦難。如:「受罪」。
刑罰。如:「死罪」、「判罪」。
責備。如:「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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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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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丟棄。如:「去除」、「剔除」、「排除」、「開除」、「為民除害」。
算術中的除法。如:「六除以二等於三。」
表示不計算在內。如:「除外」、「除非」、「除了白天的正職外,晚上他還在學校兼課。」
免掉舊官職,擔任新官職。如:「真除」。
除夕:新年的前一夜。如:「除夕是全家團圓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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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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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罪犯應得的刑罰。《史記.卷一一八.淮南王傳》:「赦免罪人,死罪十八人,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三國演義》第二回:「劉虞表奏劉備大功,朝廷赦免鞭督郵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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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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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私情左右,不能秉公處理事物。漢.桓寬《鹽鐵論.刺復》:「策諸利富者,買爵販官,免刑除罪,公用彌多而為者徇私。」宋.蘇軾〈論每事降詔約束狀〉:「若受賄徇私,罪名重者,自從重。」也作「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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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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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漢.鼂錯〈論貴粟疏〉:「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明小史》第二四回:「他幸而聲名不大,外國人不拿他放在心上,得以安然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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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與犯罪的社會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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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下來該行為於社會、文化中的被接受度逐漸提高,或說行為普遍化,且未傷及個人利益或國家利益時,便可透過除罪化,使其行為免於被責罰。合法化通常適用於行為人兩造間相互合意的偏差行為,亦即無受害者犯罪,如:性工作者、,此類無明顯侵害個人權利或國家法益之行為。 疾病化當社會將原為犯罪的行為,保留其犯罪名義,但以其他非刑罰手段給予犯罪人處置時,就是疾病化,通常是針對未成年之犯罪或毒癮者,施予心理輔導及醫療戒治,來代替刑罰。此做法乃折衷於合法化與犯罪化,因社會無法將全部罪犯送入監牢,或者是將多數行為合法化。 福利化乃是政府對於部分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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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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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惡、過失。[例]宗教教義大都鼓勵信徒多行善事以消除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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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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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待、招徠客人。《文明小史》第一六回:「當由櫃上管帳先生,招呼先在客堂裡坐了一回,隨見那個接客的,押著行李趕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一回:「一班挑夫、車夫,以及客棧裡的接客夥友,都一哄上船,招攬生意。」
2.俗指性工作者陪侍客人。多指女性。《金瓶梅》第五二回:「接客千個,情在一人。」《初刻拍案驚奇》卷四三:「那月娥是個久慣接客乖巧不過的人,看此光景,曉得有些尷尬,只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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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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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朝廷,天子。《漢書.卷八○.宣元六王傳.東平思王劉宇傳》:「今暑熱,縣官年少,持服恐無處所,我危得之!」漢.鼂錯〈論貴粟疏〉:「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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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