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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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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審理訟事,由民間選出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方式,稱為「陪審」。英國有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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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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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司法制度,在審判程序進行前,由不特定公民組成的團體參與審判,為一種公民義務,各國關於成員人數與參與方式之規定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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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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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對於特定重罪案件組成大陪審團,主要聽取控方提出的證據,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起訴並交付審判,不做有罪與否之認定。大陪審團人數在聯邦及各州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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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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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司法制度,由依法選出的陪審團,在聽取訴訟雙方辯論後,以公正的立場表決被告罪行是否成立,而他們的立場要一致才可以。這種由公民直接參加審判的司法制度就稱為「陪審制」。也稱為「國民裁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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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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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輔助。[例]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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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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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研析。如:「審查」、「審閱」、「審美」、「審訂」、「審核」、「審計」。
詳細的。如:「審慎」、「精審」。
查問案件。如:「審問」、「審判」、「審理」、「審案」。
知道。如:「不審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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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利文(William Aloysius Sull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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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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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在有決策權的機構或官員前,表達自我主張或對抗他人指控的機會。最早僅限於陪審團面前的司法審理,而後人權擴張,乃產生行政聽證。今美國國會有立法聽證的慣例,以表明其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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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裁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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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司法制度,即一種由公民直接參與法院審判的司法制度。參見「陪審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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