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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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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替雙方作某種事實證明的人。
2.指依《公證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法律行為或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做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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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使用語言進行溝通,能製造並使用工具的高等動物。如:「人是萬物之靈。」
別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如:「推己及人」、「助人為快樂之本。」
每個人。如:「人盡皆知」、「人手一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指某種類型或身分的。如:「藝人」、「軍人」、「主持人」。
指品格、性情。如:「文如其人」、「他這個人滿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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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私的。如:「公平」、「公正」、「公道」。
大眾的。如:「公物」、「公海」、「公筷母匙」、「公眾人物」、「公共安全」、「北大西洋公約」。
國家的、政府的。如:「公營」、「公家機關」、「公務人員」、「公費留學」。
明白的讓大眾知道。如:「公開」、「公告」、「公布」、「公諸於世」。
大眾的事務。如:「公事」、「辦公」、「公私分明」、「因公忘私」、「假公濟私」。
古代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第一位。
稱謂:A>祖父。如:「外公」。B>丈夫的父親。如:「公婆」。C>尊稱年老或有地位的人。如:「李公」、「趙公」。
屬雄性動物的。如:「公雞」、「公牛」。
公制度量衡的名稱。如:「公斤」、「公尺」、「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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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事實。如:「證明」、「證實」、「推證」、「論證」。
憑據。如:「人證」、「證據」、「停車證」、「借書證」、「足以為證」。
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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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人作證的人。也稱為「保見人」。
2.法律上指當事人以外,對審判或檢察機關陳述自己的經驗或其所親見、親聞事實的第三人。
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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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或特定機關依《公證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所做的證明。如買賣、租賃和贈與等契約之公證。
公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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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民法》第982條修正前之儀式婚形式之一,在法院公證人前舉行的婚禮方式。西元二○○八年法律修正後,結婚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若僅在法院公證結婚而未向戶政機關為登記者,婚姻不發生法律效力。
密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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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評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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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是非、勝負、優劣的人。如:「客觀公正,是一位評判人應有的守則。」
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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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二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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