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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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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給與。《水滸傳》第三○回:「施恩又取三二十兩銀子分俵眾小牢子,取酒食叫武松喫了。」《西遊記》第九回:「來到法堂,小姐復拈心香禮拜,就教法明長老分俵與眾僧去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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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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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給、分派。《集韻.去聲.笑韻》:「俵,分與也。」宋.蘇軾〈奏浙西災傷第一狀〉:「巡門俵米,攔街散粥,終不能救。」元.劉時中〈端正好.眾生靈套.倘秀才〉曲:「比及燒昏鈔先行擺布,散夫錢僻靜處俵與。」
俵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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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發、分給。《大宋宣和遺事.元集》:「青苗在田時分俵散,到收成時分催納,十分供一分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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