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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指斧頭的把手處,後來凡器物上可執之處都稱為「」。如:「刀」、「傘」。
2.量詞。計算有器物的單位。如:「一鋤頭」、「兩大刀」。
3.植物葉片下方、花下方或子房下方以及蘭花花粉塊、真菌子實體下方似帶狀或柱狀的組織。如:「花」、「葉」。
4.言語或行為可被人當作攻擊、要挾的事情,或作為取笑的話題。如:「把」、「話」、「笑」。
5.根本。《國語.齊語》:「治國家不失其,弗若也。」唐.白居易〈與元九書〉:「五帝三皇所以直道而行,垂拱而理者,揭此以為大,決此以為大竇也。」
6.權力。漢.班彪〈王命論〉:「故雖遭罹厄會,竊其權。」唐.韓愈〈謁衡嶽廟遂宿嶽寺題門樓〉詩:「火維地荒足妖怪,天假神專其雄。」
執掌、操持。如:「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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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七星中,第五至第七顆星的合稱,排列成弧狀,形如酒斗之,故稱為「斗」。常年運轉,古人即根據斗指向,來定時間和季節。《鶡冠子.環流》:「斗東指,天下皆春;斗南指,天下皆夏;斗西指,天下皆秋;斗北指,天下皆冬。」也作「斗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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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手,器物的握把。民國.章太炎《新方言.釋器》:「詩小雅傳:『秉,把也。』古以秉為,故今謂為『把』,或直言『把』。」
2.把持、掌握。元.武漢臣《老生兒》第三折:「如今那好家財,則教我那姐夫張良把。」
3.可作交涉或要挾的憑據。《紅樓夢》第二一回:「平兒仍拿了頭髮,笑道:『這是我一生的把了。好就好,不好就抖漏出這事來。』」
4.證據、依據。《野叟曝言》第九九回:「我在赤身,已略得把,本擬與四大戶定議,即為剿除。」也作「巴鼻」、「巴」、「巴避」、「巴壁」、「笆壁」、「把鼻」、「把臂」。
5.主意、方法。《石點頭.卷四.瞿鳳奴情愆死蓋》:「心上思之又思,沒些把。」
授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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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權授予他人。《三國志.卷二一.魏書.王衛二劉傅傳.王粲》:「所謂倒持干戈,授人以,功必不成。」《北史.卷三八.列傳.裴俠》:「所謂己操戈矛,寧肯授人以?」
2.留給人非議的話。如:「他這樣內舉不避親,豈不是授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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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當作談笑的言論行為。《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今說一個恃本事說大話的,受了好些驚恐,惹出一場話來。」《醉醒石》第三回:「當初那馮老在日,承他好意,要將女兒招贅我。不料揀得日子,馮老沒了。至今結親不成,空做一場話。」也作「話把」、「話靶」。
落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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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別人取笑的把。如:「每當有重要任務時,他總是戰戰兢兢,一絲一毫不敢馬虎,就怕落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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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藉以取笑的題材。如:「他上次在機場出糗的事情,一直是公司裡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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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三國志.卷五八.吳書.陸遜傳》:「竊弄權,擅作威福。」《文明小史》第八四回:「原來中國尚有能夠辦事的人,只可惜不得權,不能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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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的把手。
貪權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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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權勢,竊取權位。唐.陸贄〈奉天論前所答奏未施行狀〉:「侈心一萌,邪道並進,貪權竊者,則曰德如堯舜矣,焉用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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