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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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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於準備就業者,或已就業的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施以各種技能、相關知識與工作態度的訓練。
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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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訓練法〕是我國繼民國六十一年(1972)頒布的〔職業訓練金條例〕第二個職訓立法;該法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公布施行,其間曾歷經曲折、淬鍊與蛻變,也曾經一再的琢磨、研究與修正。
  民國五十五年(1966)行政院頒訂第一期人力發展計畫,首度提出研訂職業訓練有關法規的構想;五十九年(1970),內政部研擬完成〔職業訓練基金設置條例草案〕;六十一年(1972)通過立法〔職業訓練金條例〕公布實行;六十三年(1974)底因職業訓練金條例實施遭遇困難,又逢石油危機,經濟不景氣,職業訓練金條例乃奉行政院含全面暫停實施。但為配合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職業訓練業務仍必須加強推動,於是行政院一方面...
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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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訓練金」為企業界繳納之所應負擔的職業訓練費用。職業訓練旨在培養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之需要。職業訓練所培訓的技術人力為企業界所僱用,因此辦理職業訓練的費用應是使用者付費,也就是企業界應負擔職業訓練的費用。英國早於一九六四年所頒布的〔工業訓練法〕就規定各業須繳納訓練金。
  我國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施行〔職業訓練金條例〕條文共有十七條;其中規定凡經登記設立的製造業、礦業、建築業、水電煤氣業、交通運輸業及其他生產事業,有舉辦職業訓練需要而僱用員工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應提繳職業訓練金。職業訓練金的提繳率則由各業自行認定,但最低不得少於所僱用...
二元職業訓練制度(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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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的職業訓練制度(Berufsausbildung)係以學徒式的訓練制度為主體,是承襲自中古時代以來的學徒(Lehriinge)-工匠(Geselle)-師傅(Meister)制度發展而來。德國的學徒訓練制度在二十世紀初仍是相當傳統的,後來由於工業技術及社會建設的發展,傳統的師傅帶學徒的習藝方式漸漸無法適應社會的變革,於是有計畫的學徒訓練制度遂逐步產生。
  德國的學徒訓練制度乃是一種雙軌制的型態,係由企業內的場內訓練與職業學校的部分時間職業教育兩條軌道相輔相成結合而成。學徒或稱技術生(Auszubildende),一方面在企業單位內跟師傅學習技藝,接受工作技能訓練,同時以每週...
職業訓練法〕(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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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在十九世紀末就漸漸開始有培訓學徒統一的法規。普魯士皇家鐵路局一位機械師嘉爾伯(Robert Garbe)一八八八年就曾提出一項建立技職學徒培訓制度的建議書。他在建議書中提出二十六項基本原則,並且主張建立一個包括繼續教育學校(Fortbildungsschule)的統一職業培訓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國工會使主張通過法律樹立起職業教育制度。一九一九年德國工會在紐倫堡舉行第十屆大會時,通過了一項有關學徒制度法規的聲明(Erklärung zur Regelung des Lehrlingswesens):「每個行業或所屬部門和各事業單位,對他們的青年工人要很有計畫地在一定時間內予以培...
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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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為我國目前推展職業訓練的財團法人組織。職業訓練旨在培養基層技術人力,自政府遷臺以後,即積極配合國家建設推展職業訓練,先有工業訓練協會之成立,後有職業訓練金的徵收;及至職業訓練金制度實施後期,更有鑑於長期經濟建設人力發展中對提高訓練水準的迫切需求,同時有感於職業訓練之技術與內涵亟待改進,遂有設置「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之議;旋於六十九年(1980)三月六日成立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該中心成立至今,對我國職業訓練學術與業務之推展貢獻甚大。民國七十年(1981)初,因應〔職業訓練法〕的立法完成,〔職業訓練金條例〕勢將廢止,為延續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之功能,...
職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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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訓練中心」的設立,旨在培養基層技術人才;一般多為學徒訓練、新進人員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領班與監工訓練等多種訓練。實施職業訓練的場所即為職業訓練中心,有由國家運用公共經費支持者,謂之為公共職業訓練中心;有由企業支持者,謂之為企業內職業訓練中心。我國為因應國民就業安全及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用公共經費支持設立十三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分別簡介:
  1.地區性職業訓練中心:政府為加速培養技術人才,配合就業輔導,有效運用人力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及社會繁榮起見,盡力推動按地區創設之職業訓練中心,計有政府在臺北市、高雄市、桃園、臺南分設四個地區性職業訓練中心,臺東亦有財團法人的東區...
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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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社會上缺乏謀生技能的人,授以足供其立足社會的知識和技能,使其能自謀生活的訓練場所。
監獄內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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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內職業訓練」係為監獄中的囚犯提供以職業訓練為主的教育訓練活動,俾發展其將來回到社會中生活所必需的正確態度、良好國民所應具備的道德、以及謀生的技能,使其順利的返回社會中生活。
  歐洲古代只注重文藝教育和貴族教育,輕視工藝,有如我國古代之重士而輕農工商業。至中古時代始有學徒制度,旨在習一藝之長以謀生計,但並無職業陶冶的意義,而為當時一般所謂上等人士所不屑與為。十九世紀中葉以前,歐州社會人士多視做工習藝為卑賤,認為工業職業教育理應為少年罪犯感化之設施,遂有工業感化學校之名,嗣後為監獄中的囚犯提供的各種教育活動的場所,通常都設在監獄之中,故又稱之為監獄學校。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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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府為積極發展職業訓練,乃據〔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之規定,於民國七十年(1981)三月二日正式成立職業訓練局;嗣於民國七十六年(1987)八月一日改隸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依其組織條例的規定,設立下列五組,分別掌理不同業務如次:
  1.綜合規劃組:掌理綜合性政策、法制的研究發展、規劃、管考及專案評鑑,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協調配合的研擬,職訓規範、課程標準、教材的研訂、審查,職業訓練成本標準的研訂,及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2.公共訓練組:掌理公共職訓政策、法規、行政的研訂、審查、修正,政府機關與財團法人設立職訓機構的立案審查、輔導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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