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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宿     
瀏覽人次:473 收藏人次:0
飲食與住宿。如:「限於經費,會議主辦單位僅提供與會者落地膳宿招待,旅費須自理。」
宿     
瀏覽人次:53859 收藏人次:3947932
住、過夜。如:「住宿」、「投宿」、「寄宿」、「留宿」。
隔夜的、前一晚的。如:「宿醉」、「宿雨」。
舊有的、積久的。如:「宿疾」、「宿願」、「宿敵」、「宿憂」、「宿怨」。
前世註定的。如:「宿命」、「宿緣」。
夜。如:「一宿」、「整宿」。
星座。如:「星宿」、「二十八宿」。
    
瀏覽人次:2372 收藏人次:156606
1.置備食物。《說文解字.肉部》:「膳,具食也。」
2.進獻飯食。《呂氏春秋.離俗覽.上德》:「太子祠而膳于公,麗姬易之。」
飯食。如:「早膳」、「晚膳」、「用膳」。《文選.曹植.箜篌引》:「中廚辦豐膳,烹羊宰肥牛。」
學費     
瀏覽人次:509 收藏人次:0
2.學生繳納的肄業費用,別於雜費、膳宿費等而言。
分駐所     
瀏覽人次:430 收藏人次:0
警察勤務活動中心。分局下設分駐所,為分局所屬的勤務機關,乃執行基層警察勤務員警膳宿及出發的處所。分駐所置所長一人,並依規定指導轄區內的派出所執行勤務。
派出所     
瀏覽人次:428 收藏人次:0
警察分局於轄內重要地區或警察勤務區適中處所,所設置的勤務執行機構。供服勤人員聯合服勤與膳宿的地方。
強迫入學條例     
瀏覽人次:324 收藏人次:117632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4 條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第 15 條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第 16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第 17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強迫入學條例本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之規定,法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旅館業     
瀏覽人次:124 收藏人次:0
經營旅館的行業。提供旅客膳宿和其他服務,可分為暫住、長住、旅遊和汽車旅館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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