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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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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文職官員官等,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皆屬之。由各機關首長薦舉,呈請中央政府任命。也作「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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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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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單位文職人員職等之一。如:「薦任」。
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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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官員的資歷、功績等,以定其官職的等第和升貶。《晉書.卷八六.張軌傳》:「征西大將軍亮上疏,言陳寓等冒險遠至,宜蒙銓敘,詔除寓西平相。」
2.批評議論而排次第。南朝宋.裴松之〈上三國志注表〉:「壽書銓敘可觀,事多審正。」
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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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職公教人員官等之一,在簡任、薦任之下。
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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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職官員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職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會首長。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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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政府文職官員的官等等級,等級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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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優良者。  三、具有第一款、第二款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第五條 (中學校長任用資格)  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二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三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三、...
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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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官員就職位高下所劃分的等級。分委任、薦任、簡任三種。[例]公務員的官等晉升,須經銓敘部審核。
高等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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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官依職務之高低共分成十四職等,委任、薦任與簡任三種不同官等。簡任職文官即十職等以上的文官,一般稱為「高等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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