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諍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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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辯訴訟。《後漢書.卷一一.劉玄傳》:「王莽末,南方飢饉,人庶群入野澤,掘鳧茈而食之,更相侵奪。新市人王匡、王鳳為平理諍訟,遂推為渠帥。」也作「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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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言糾正或規勸他人。如:「諫諍」、「苦諍」、「力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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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辯是非。如:「爭訟」。
雙方打官司以爭論曲直。如:「訟案」、「訴訟」、「訟獄」。
責備。如:「自訟」。
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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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爭執而相互控告。《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爭訟息。」《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小人爭訟,只要爭小人的妻,不曾要別人的妻。」也作「諍訟」。
村塢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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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的現象相當不同,自有其維持秩序的規範,例如東漢末田疇在徐無山(河北)成立塢時,即訂有「殺傷、犯盜、諍訟之法」,重者處死刑,同時也制定婚姻與教育的法規,藉以維持秩序。而塢的領袖大抵類似隱逸之士,有德行,能分己物予人,又能自制,人格主義的統治極為明顯。領袖之下的指導人物議已有經驗的人才為推舉標準,頗具職能色彩。成員間則以個人和個人的人格主義為主,家族的血緣關係居於次要。因而,村或塢的上下關係是以人格主義為主,成員則以個人之間的人性連帶為主,和漢代的禮教制度頗為不同,其中亦含有禮教批判的意思。由上述可知,東漢末到魏晉,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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