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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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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教化。《書經.周官》:「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民。」唐.韓愈〈除崔群戶部侍郎制〉:「地官之職,邦教是先,必選國華,以從人望。」
邦教育科學部(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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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聯邦教育科學部為聯邦教育行政機關,掌理法定的聯邦教育行政事務。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於一九四九年制頒基本法,其中並未列舉任何教育行政權力給聯邦政府,教育行政權限完全屬於各邦所有;故當時所建立的聯邦政府沒有設置教育行政部門,只由內政部及外交部兼理有關的文教事務,如蒐集或報導教育資訊及辦理國際文教交流事宜等。直至一九六九年修正聯邦基本法時,才賦予聯邦政府若干教育權限,而於是年開始設立教育科學部掌理增訂的聯邦教育事務。
  德國因採聯邦制,且教育的主權在各邦,故聯邦教育部的職權相當有限。根據〔聯邦基本法〕及相關法令...
  蘇聯解體,俄羅斯聯邦於一九九二年成立之後,為求教育事業持續發展,各項教育活動有法令依據,特別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由首任總統葉爾欽(Boris Yeltsin)頒布〔俄羅斯聯邦教育法〕。
  本法共有六章五十八條:第一章為總綱,有七條條文;第二章教育制度,共有二十條;第三章教育行政,十一條;第四章教育制度之經濟,十一條;第五章為國民在教育方面的社會保障與權利,計有七條;第六章教育制度上的國際活動,條文有二。
  法條之中較為重要者有,第一章的第二條,政府對於教育事務的原則,指出俄羅斯聯邦教育發展的總綱領為:
  1.教育應具有人文特質,以全體人類的目標與生活及個...
邦教育廳長常設會議(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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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邦教育廳長常設會議為各邦教育廳長的常設會議,以協調各邦的教育措施,使各邦的教育法規及制度能相互配合,一則便於國民遷徙流動後對新邦教育的調適,二則共謀各邦及全德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邦教育廳長常設會議創設於一九四九年,開始時由當時西德的十一個邦教育廳長組成。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西德,在教育上是一個地方分權的國家,各邦擁有其教育主權,教育制度亦因邦而異。各邦有鑑於過度分歧的教育體系,不只不利於國民遷徙後的適應,而且會相互抵消彼此的力量,故成立該常設會議以資協調,以求化解各邦分權可能造成的缺失。
  該常設會議由各邦教育行政長官(即邦教育廳、局長)組成,全體會議(ple...
德國各邦教育廳長常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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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教育行政歷史特別受到各邦文化自主權的影響。德國各邦自己保留了管理學校的主權,就是一八七一年建立帝國時也保留了這種的傳統。按照聯邦基本法非明文間接的規定,教育與文化的權力是屬於各邦。一九四七年前後各政黨和社會輿論都呼籲要克服國家學制上的分裂狀態,主張依照威瑪共和時代以聯席會議方式求教育制度上的協調,於是一九四九年成立了各邦教育廳長常設會議。自從該組織成立以來,便為全國教育制度作協調工作,具有自己的會議細則。出席會議者正是各邦握有教育大權的教育廳長,於是成為有很大影響力的教育決策機構。
  這個機構根據大會的決議和各專門委員會研究的結果推行政策。該會議設在波昂的祕書處執行會務。會...
  德國聯邦及各邦教育計畫委員會係聯邦及各邦代表共同組成的一個教育計畫委員會,負責擬訂整體教育制度的長程發展計畫,並協調各邦的執行工作。
  德國為聯邦制國家,教育主權在各邦,教育制度多由各邦自行研訂,如缺乏協調,各邦教育制度及方向極易分歧,既造成國民的不便,也難以通力合作力求發展。有鑑於此,故一九六九年修正基本法時,即賦予聯邦政府有權與各邦合作研訂教育計畫,共同促進教育之協調與發展。基於上述規定,故於一九七○年成立聯邦及各邦教育計畫委員會,由聯邦政府七位代表及各邦各派一位代表組成,負責擬訂跨邦性的教育發展計畫。具體言之,該委員會的任務如下:
  1.擬定整體教育制度(to...
邦教育廳(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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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教育廳為德國各邦的教育行政機關,主管邦的教育事務。邦教育「廳」原應譯為教育「部」,但為與其聯邦教育科學部(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有所區別,故比照我國省級教育行政機關的名稱而譯為「廳」。
  德國係地方分權的國家,各邦教育行政機關的名稱不一,稱為教育文化廳(Ministry for Education and Culture)者有之,稱為科學文化廳(Ministry for Science and Culture)者亦有之,部分的邦則稱為教育運動廳(Ministry for Education and Sport),尚...
邦教育局(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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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教育局為德國部分城市邦的教育行政機關之通稱,類似我國院轄市教育局。
  德國係聯邦制國家,其中部分邦屬於都市型的邦,如柏林(Berlin)、布來梅(Bremen)、漢堡(Hamburg)等,一城市即構成一個邦。在一般的邦,其邦的教育行政機關多稱為廳(Ministry);但在城市邦,其教育行政機關或稱為局(Bureau),如漢堡邦的教育行政機關稱為「學校、青年暨職訓局」(Bureau for School, Youth and Vocational Training),亦另有其他名稱者。為行文方便起見,一般均通稱為教育局。
  邦教育局的職權與邦教育廳類似,包括管理邦立...
美國聯邦教育研究與改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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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邦教育研究與改進處是美國聯邦政府教育部下轄的一個單位,以推動教育研究的計畫為其主旨。
  依據一九八○年通過的〔教育部組織法〕(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rganization Act),該處由國家教育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Education, 簡稱NIE)、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簡稱NCES),及圖書館與教育改進中心(Center for Libraries and Education Improvement, 簡稱CLEI)等三個單位所組成。...
德意志聯邦教育與科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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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通過的[聯邦憲法]明文列舉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第七十一條和七十三條),如果聯邦不予立法,各邦就有自己立法的權力。教育與文化權即屬於後者,所以在一九六九年十月以前德意志聯邦政府並沒有教育部。教育和科學部成立後,其職權不大,僅限於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和七十五條修正案的範圍,包括獎學金法,鼓勵科學研究辦法和高等教育基準法等。
  德意志聯邦教育與科學部設立了四個司和兩個組:(1)中央司-管理預算、人事、組織、法制、檔案和內部事務;(2)教育整體設計司-管理教育計畫和職業訓練之促進與對學校的獎助;(3)職業教育司-管理職業教育之法制與組織,職訓規程與獎助;(4)大學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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