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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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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鑑識的用語。最先到達現場的警察人員,除緊急的人命救護外,應即以適當的方法,將犯罪現場保持原來的真實狀態,以便利偵查進行和案情研判。
丹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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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筆。唐.徐堅《初學記.卷二○.罰第九.丹筆》引謝承《後漢書》:「盛吉為廷尉,每至冬節,罪囚當斷,妻夜執燭,吉持丹筆,夫妻相對,垂泣決罪。」
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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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一種具。《醒世姻緣傳》第六○回:「沒的是我打殺俺婆婆了?用著我戴大板,上木驢?」《鏡花緣》第五一回:「四個僂儸聽了,那敢怠慢,登時上來那個,把大盜緊緊按住;那兩個舉起大板,打的皮開肉破,喊叫連聲。」
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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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人的期、健康、教育程度、原有職業技能、安全需要、謀生計畫及調查分類結果,而分配適當的作業。
腿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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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用木棍打腿的罰。《喻世明言.卷三五.簡帖僧巧騙皇甫妻》:「當廳訊一百腿花,押下左司理院,教盡情根勘這件公事。」
獨居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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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監獄執行徒或拘役等的監禁制度。即受人獨自監禁於一個房間之內。
納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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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古代贖。凡軍民犯罪及生員以上犯輕罪的人,准許其納金贖罪。《清史稿.卷一四三.法志二》:「贖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醒世姻緣傳》第一七回:「告狀訴狀,手本呈詞,無一不為刮金之具;原告被告,干證牽連,有則盡為納贖之人。」
八棒十三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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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輕的罪。宋朝的制,最輕的杖打十三下,最輕的笞打七下或八下。見《宋史.卷一九九.法志一》。《醒世恆言.卷一四.鬧樊樓多情周勝仙》:「這個事卻不是耍的事,又不是八棒十三的罪過。」
普通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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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稱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預備犯及未遂犯亦罰之。
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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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中分設事庭、民事庭等,每庭各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的法官擔任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職權為監督各庭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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