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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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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拿、捕獲。《福惠全書.卷一八.刑名部.賊盜下》:「強盜在本地拿獲,其妻不必拘禁。」《儒林外史》第四三回:「務須刻期拿獲解院,以憑題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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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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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空編造。《福惠全書.卷一九.刑名部.鞫姦》:「若和以強,稱狀情必多紐捏,口詞必多支離。」也作「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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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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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做事,昏亂荒忽。《書經.呂刑》:「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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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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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安得。唐.李白〈陪族叔刑部侍郎曄及中書賈舍人至遊洞庭〉詩五首之二:「南湖秋水夜無煙,耐可乘流直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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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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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三級審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別結果。在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最高司法審判制度,通常為負面意義的名詞。其中以解釋憲法與法令的機關最受注意,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一個最易受批評的第四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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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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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除刑罰。《漢書.卷一○○.敘傳下》:「用取世資,幸而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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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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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判,重新審勘。《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明史.卷二五五.黃道周列傳》:「英國公張惟賢與民爭田,廷秀斷歸之民。惟賢屬御史袁弘勛駁勘,執如初。惟賢訴諸朝。帝卒用廷秀奏,還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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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名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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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姓名,代替他人去控告第三者。《六部成語註解.刑部》:「頂名代告:冒充姓名,代人控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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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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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禮、不識尊卑。元.白樸《梧桐雨》第三折:「高力士與陳玄禮休沒高下,豈可教妃子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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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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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門的賤役。《喻世明言.卷一九.楊謙之客舫遇俠僧》:「那門皁吏書,都是他一路,那裡有你我做主?」《福惠全書.卷一一.刑名部.審訟》:「如有在外窺探,東西混走,及喧嘩者,立拿並門皁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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